单位与员工关于员工辞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须承担确定金额的赔偿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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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员工辞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须承担确定金额的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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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21:09:5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