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窗口配合做好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有关通知工作
为了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权益,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制定及转发了有关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相关通知。我市人社窗口配合局的有关工作布署,积极做好如下问题的宣传及咨询工作:
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
二、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本人在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在其他统筹区停止参加职工医保三个月内,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并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视同连续缴费,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停保三个月后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并转移医保关系的,按新参保人员享受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三、职工医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市人社局窗口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