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等2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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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等2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16年11月29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汕头经济特区
无线电管理办法》等2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6〕68号)、《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汕府办传〔2016〕78号),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9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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