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广东省促进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第二期)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外经贸(经信、经发)局,相关进口企业(单位):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促进进口贷款贴息资金(第二期)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财字【2014】7号)的精神,现将进口贷款贴息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对象
对企业(单位)通过明确用途的贷款、贸易融资及开立信用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含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支付的贷款和贸易融资利息、信用证开证费,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每家企业(单位)取得的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企业(单位)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代理企业应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企业(单位)应当是与境内金融机构签订进口贷款和贸易融资合同并直接支付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的企业(单位)。
二、申请进口贷款贴息范围
申请进口贷款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签订进口合同,在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支付贷款、贸易融资利息或信用证开证费,申报期前完成进口报关(包括委托代理进口报关)。
三、资料要求
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省、市外经贸部门各一份,企业(单位)将二份申请资料于7月22日前直接报送我局机电和科技贸易科,并发送***1、2电子数据(请提前发送初审),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指南及相关附表发各单位邮箱。
联系电话:88931832、88931886(传真)
地址: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807室
E-mail:stjdb@ec.com.cn
市外经贸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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