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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府办〔2010〕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和《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业经十二届第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妥善处理改造过程中的经济、社会关系,构建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范围

本办法所称“三旧”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

旧城镇改造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村庄改造主要指对“城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旧厂房改造主要指对城镇、村庄建设区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厂区)改造。包括“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厂区)用地。

二、改造主体和改造模式

(一)改造主体

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项目改造主体包括:

1、市、县政府;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与相应合作改造市场主体共同构成的改造联合体。

(二)改造模式

1、政府主导实施改造。指市、县政府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以政府名义依法征用(收)、收回(购)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改造建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旧宅基地、自留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申请改造。包括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改造。

3、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包括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开发单位合作组成联合体实施改造;有资质的市场主体收购多宗“三旧”用地集中申请改造。

三、“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内容

“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包括对“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和对“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

(一)“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指申请人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提出“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经审查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予以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1、申请人需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部门对拟改造项目用地的四至范围进行实地测量,形成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申请人对改造范围内土地、房产的权属、用途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查,提交能够如实反映改造现状的档案资料和影像资料。

(二)“三旧”改造方案审批。指经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由改造主体按照要求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市政府审批。

1、改造方案编制前,改造主体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编制拟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改造方案由改造主体按照规范文本格式编制。属于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由主导项目的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改造方案。

3、项目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区政府汇总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批准。

四、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流程

“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是统筹指导我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的重要文件,保障“三旧”改造有步骤、有计划按照城市发展方向推进。“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和重点区域优先的基本要求,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组织编制,上报市政府审批。

(一)编制程序

1、编制要求。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要点遵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的规定执行,改造总量规模应当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三旧”用地面积控制指标之内。对按粤府[2009]78号文要求上报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项目、当年度可启动改造建设的项目要优先统筹计划、安排。

2、年度实施计划申请。区(县)政府根据“三旧”改造规划,提出土地统筹、规划控制、产业发展等方面要求,通过公开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主体向所在地街道(镇)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初步确定拟实施改造的地块和范围,按规定填写《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

(2)实地调查。街道(镇)受理后,开展实地调查,并在申请主体提交的《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加具调查意见,上报区(县)“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查。

(3)审核确认。区(县)“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后,经组织研究,在《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核同意。

(4)整理完善。区(县)政府对审核同意的申请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下一年度区级“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预案,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区级“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预案上报市政府(径送市“三旧”改造办公室)。

3、审定与任务下达。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收到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年度实施计划预案后,会同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统筹、综合平衡全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分解下达到各区(县)组织实施。

4、公布。各区(县)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汕头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

(二)调整程序

年度实施计划批准后,若须新增项目或调整原有项目的,由项目所在的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按上述编制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各类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批流程

(一)政府主导改造的项目

1、基本原则

实施改造过程中,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包括: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由政府负责拆迁等方式。

2、改造方案审批

(1)方案公示。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由本级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的单元规划和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公示,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和企业对改造方案的意见;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限内,有效签约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才能将改造方案提交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

(2)方案审批。市“三旧”领导小组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根据经批准的改造方案,按规定确定本级政府主导项目的项目法人。

(3)发文批复。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改造主体,作为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文件依据。

(4)涉及不规范用地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区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

1、基本原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报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或农村集体自行实施改造;

(2)经批准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改造后可用于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3)旧村庄改造范围内涉及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属情况的,村集体申请时须提交已与改造范围内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人达成补偿或收购的协议;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实施改造,改造过程拟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拟改造情况、合作主体的选择标准、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事项必须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合作主体的选择原则上要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具体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5)已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2、改造方案审批

(1)提出申请。改造主体根据已编制的“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三),向区政府提出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申请,由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

(2)方案公示。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上报。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三旧”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以区政府名义上报请示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区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上报市政府。

(4)方案审议。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后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经信、房管、旧城、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并将改造方案及审议意见提交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

(5)方案审批。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的,市“三旧”改造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批复区政府,由区政府批复改造主体。涉及集体转国有的,改造主体应持区政府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国土部门申办集体转国有手续,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汇总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三)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

1、基本原则

(1)市场主体收购土地实施改造的,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鉴证,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2)已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3)采取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必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合作改造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编制改造方案。

2、项目审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对于改造项目的申请和对改造方案的审批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实施。其中,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资产占主要成分的企业自行改造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由企业分别向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就有关改造事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明确是否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

(3)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在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必须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的合作主体必须经市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企业应在申请改造项目的同时,拟订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有关程序审批。

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主体的管理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三旧”改造方案的实施

(一)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1、向国土部门申办用地预审、土地归宗、确权登记、土地公开出让(转让)手续、补交地价款等事项;

2、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

4、向发改部门申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5、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涉及旧村庄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集体提出申请(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2的规范格式),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实施改造;

7、按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改造主体在市、区“三旧”改造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七、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

“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不规范用地,是指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直接完善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条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条件:

1、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

4、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5、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6、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完善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三)为实施旧城镇改造,由市、区政府主导改造的,在取得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同意并落实上盖建(构)筑物等有关补偿的基础上,由市、区政府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四)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要求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并实施自行改造的,由区政府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汇总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上报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八、本办法第四点适用全市;其它各点适用中心城区范围,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反映。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根据《***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有关规定,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三旧”改造中涉及分散土地合并归宗问题,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办理程序

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窗口申请,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收件回执(即日完成)

分局初审、复审(5个工作日)

市局复审、核准(5个工作日)

在土地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缮证、计费、盖章(1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放土地证书

注: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从补齐资料之日起办理时间顺延。

二、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书;

2、申请人(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属法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批准土地合并归宗用地批准文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4、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5、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已落实补偿安置的依据;

7、原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8、若涉及划拨改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等需补交地价款的,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9、属转让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属转让公司法人财产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10、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3、其他证明材料。

注:

1、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属法人的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证照应以未被管理部门吊销方为有效证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等申请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公证或认证,非中文文本材料,须同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4、改造项目范围内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应先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上盖物注销登记手续;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6、若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必须分别征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手续;

7、《土地登记申请书》可在土地所在地国土分局窗口领取或在汕头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旧”改造应根据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性质、改造模式,区分不同情况选择确定改造主体,意见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造建设,不涉及经营性项目的,可由市、区(县)政府指定改造主体,由改造主体依程序确定施工建设单位。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按程序确定规划条件、按规定完成改造方案报批等前期工作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联合改造、市场主体收购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其申请人可确定为改造主体。

三、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市直国有企业、市直各类资产经营公司所持有的土地,统一组织实施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改造、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等,必须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主要方式包括:1、在拆迁阶段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企业承担拆迁任务,拆迁资金由政府支付;拆迁完毕且符合供地条件后,再由国土部门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2、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合作进行土地储备开发,土地储备开发费用(包括拆迁费用、土地整理费用等)由合作方垫付;在符合供地条件后由国土部门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合作方按约定收回垫付成本费用并参与收益分成。3、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其他方式。

四、对具有良好信誉、资金雄厚、富有改造工作经验的企业,有意参与“三旧”改造的,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改造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经公开公布的改造项目,若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若干个有意参与者的,则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企业信誉、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筛选,好中择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在确定开发条件的前提下,合作主体的选择原则上要通过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确定,具体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

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结合廉租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现就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配套廉租住房

1、“三旧”改造中的商品房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可建面积)配套廉租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面积的3%配套;属于旧厂房改造项目按可建面积的2%配套,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可建面积的3%配套;属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按可建面积的1%配套。同一项目具备多种改造类型的,取最高限比例配套。

2、项目应配套廉租住房的提供方式包括:

(1)在项目中配建;

(2)提供在项目之外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3)向房产管理部门认购廉租住房房源。认购方式为:依项目规划时按项目所在辖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商品住宅(高层、小高层、别墅、联排别墅除外)的平均售价标准,计算应配套廉租住房的价格,并以此认购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者指定的廉租住房房源(按成本价计算),作为项目配套的廉租住房。

3、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不配套廉租住房。

二、配套要求

1、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用地、房屋面积指标及位置。

2、商品房项目需配套廉租住房的,改造主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地点、比例、套数、户型、面积、配套后按约定将廉租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并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建设单位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的《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

3、在项目中配建的,因廉租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不收取地价款。

4、配套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向高提供房源。

5、在项目中配建的,建成后由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提供其他地方符合条件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登记、管理。

三、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改造项目,依照上述各点要求配建。出让时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及建筑总面积、配建套数、套型面积、廉租住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周期、建成后向房产管理部门无偿移交产权、违约责任及处罚条款等约束性条件。

四、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反映。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全力以赴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进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

暂定3年,2010年至2012年每年度考核一次。

三、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采用自评和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以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具体如下:

(一)组织领导

1、区县政府对“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求各区县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若干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三旧”改造工作(得0~3分)。

2、区县“三旧”改造的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得0~4分)。

3、是否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得0~3分)。

(二)制度建设

4、非中心城区区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优化情况,中心城区配合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优化情况(得0~3分)。

5、是否制定区县“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中心城区转发有关文件)(得0~3分)。

6、是否按时申报“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得0~3分)。

7、区县级是否安排了“三旧”改造的专项资金(得0~4分)。

8、是否制订有关配套文件(中心城区转发有关文件)(得0~4分)。

9、是否建立了对“三旧”改造项目进行行政监督的机制和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得0~4分)。

10、是否建立了“三旧”改造考核制度(得0~4分)。

(三)政策执行

11、“三旧”改造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得0~4分)。

12、完善“三旧”改造中涉及各类历史用地手续情况(得0~6分)。

13、纳入“三旧”改造的项目是否符合准入范围和条件(得0~4分)。

14、“三旧”改造项目是否按规划要求实施(得0~3分)。

1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确定项目改造主体,审批效率如何(得0~4分)。

16、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用地、拆迁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是否执行(得0~4分)。

17、是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对实施中涉及突破现行政策规定及其他重大事项是否坚持先请示后决策;对“三旧”改造项目重要文件及档案资料、统计资料(成效统计表)等是否及时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或备案(得0~4分)。

18、是否发生因区政府工作失职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得0~3分)。

19、是否发生因“三旧”改造建设违法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案件(得0~3分)。

(四)推进成效

20、是否开展项目的推介和招商引资工作,是否引进大企业、大财团投资(得0~4分)。

21、是否引导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通过整合归宗分散地块,推进土地连片开发(得0~4分)。

22、各区县每年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占区县“三旧”改造总量的比例,以及各区县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得0~4分)。

23、“三旧”改造是否覆盖到各街道(镇)(覆盖率80%为3分)(得0~3分)。

24、是否按政策规定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得0~4分)。

25、道路、绿化、教育、文化等是否配套建设,是否切实有效实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得0~4分)。

26、是否抓出特色、抓出亮点、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得0~4分)。

27、是否优化集约节约用地(节地率),实现退二进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0~3分)。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的考核工作原则上于次年1月进行,市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政府的“三旧”改造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区县要提前做好工作总结和考核材料的自评准备工作,并于1月15日前报送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二)市政府将按以上内容进行专项考查和综合评选,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一般4个等级,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对考核前2名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酌情给予奖励;对排名后2名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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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9-11 05:28:1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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