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宝安区疾控中心竭力提供优质的职业健康服务
每年的4月25日至5月1日是《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活动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据悉,每年全国新发职业病波动2万例至3万例之间,主要为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传染病和职业性***。不同的地区,职业病构成不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职业性噪声聋和职业性噪声聋为主。其他地区则以职业性尘肺病为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须知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职责。
用人单位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一直竭力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优质的职业健康服务,分别于2018年、2019年获得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科学技术一等奖、深圳市科技进步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