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
深(盐)劳监责〔2018〕XHH019号
深圳南国明珠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第 4 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涉及 / 人;
2.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涉及 / 人,合计 / 元;
3. / 年 / 月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共涉及 / 人,超过部分合计 / 小时;
4.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涉及 3 人,合计 58604 元;
5. / 年 / 月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涉及 / 人,合计 / 元;
6. 使用童工,涉及 / 人,合计 / 个月。
依照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 2018年10月29日 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地址:盐田区政府行政中心大楼431办公室, 联系人:熊辉、陈俊岳,联系电话:25229022)。
深圳市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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