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7日)
为提高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效率,规范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根据《罗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办制定了《罗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规定
为提高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效率,规范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根据《罗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送机关依据《规定》提请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称区府办)审查、审定其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直接向区府办法制科(以下称法制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提请审查或者审定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征求意见情况、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协商情况、需要在发布之日起即行生效的理由等内容);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的正式文本;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的反馈材料、论证材料);
(六)载有上述(二)、(三)项内容的磁盘。
二、报送机关提交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法制科即可受理,并出具受理材料清单;报送机关与法制科的经办人核对后应在材料清单上签名;不符合规定的,法制科应即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报送材料退回报送机关,由报送机关按规定要求重报。
三、根据《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法制科在审查规范性文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时,有关单位应在答复期限内及时回复书面意见。
四、法制科审查后认为报送材料出现《规定》第十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区府办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报送材料退回报送机关,由报送机关按规范要求重报。
五、法制科审查后认为报送材料符合《规定》第六、七、十二条的,即规范性文件审查合格。审查合格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法制科出具审查意见,加盖“罗湖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后转区府办办文科(以下简称办文科),由办文科进行文字、格式等方面的审核,形成规范性文件清样,经区府办领导签署意见后,根据办领导意见,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转交区府办秘书科(以下简称秘书科)安排上区政府常务会审议,会后由秘书科将该规范性文件退还办文科;可由区政府领导直接签发的,由办文科呈报区政府领导签发。审查合格的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制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除外)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加盖“罗湖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经区府办领导签署意见后,通知报送机关。
六、审查合格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或者区政府领导签发的,直接由办文科受理发布;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不通过或者区政府领导签署不发的,由办文科将该规范性文件转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或者区政府领导的意见办理。
七、报送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法制科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向区政府提出申诉,法制科自接受到申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向区政府提交书面说明。
八、报送机关将经审查合格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决定提请区府办发布时,应向办文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发布的公函;
(二)法制科的审查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格式文本;
(四)载有上述(一)、(三)项内容的磁盘。
九、报送机关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办文科即可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由报送机关按规范要求重报。
十、办文科应在收到制定机关提交的申请发布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文程序,将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十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正式发布后20日内,办文科负责提供报送市法制局备案材料“提请备案的公函”和“文件或决定正式文本”。法制科在收到办文科提供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负责将报送市法制局备案的全部材料整理齐备,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罗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办理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