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6年12月1日)
为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区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由区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范围
(一)需由区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1. 信访事项经过街道办事处或区直各单位办理并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不服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等其它法定渠道救济的;
2. 信访人在收到办理机关书面处理意见30日内向区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
(二)需由区政府复核的信访事项。
1. 信访事项经过街道办事处或区直各部门复查并作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不服的;
2. 信访人在收到复查机关书面复查意见30日内向区政府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复查复核程序
(一)接收信访人申请。
区信访局负责代表区政府接收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区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不予接受复查、复核申请,并告知信访人相应理由;对符合区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接受复查、复核申请并告知信访人。
(二)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区信访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具体的承办单位,报请分管副区长审定。区领导审定后,函交承办单位组织复查、复核工作。
(三)复查复核。
承办单位收到区信访局交办函后,组织力量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复核工作结束后,代区政府起草复查、复核意见书送区信访局。
(四)审定复查复核意见。
区信访局将承办单位起草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审定。区领导审定后,由区信访局制文形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五)答复信访人。
区信访局代表区政府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送交信访人。如果复查、复核意见支持信访人请求的,由承办单位负责执行。
三、复查复核时限
从区信访局收到信访人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复查、复核程序,并送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四、复查复核意见书用印
刻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由区信访局负责保管,为出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