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8年8月23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8〕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2018 年7月9日,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 (以下简称《规定》)和《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1 号),提出了“深圳 90”的改革目标,即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时间不超过 90 天。为贯彻落实“深圳 90”的改革精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我局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7〕7 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二、《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进一步优化立项、可研、概算、设计变更管理,改革创新工程款支付方式,完善结算决算社会审核,强化审计抽查监督,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细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定义。参照《规定》,区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工程类、房建工程类、信息化工程类、医疗设备购置类等项目。《本办法》第二条对市政类和房建类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新增告知性备案要求。根据“深圳90”改革,部分环节事项实行告知性备案,为贯彻落实这一简化程序措施,将告知性备案的规定列为总则第七条。该条明确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三)重新定义审批的主要环节。将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主要环节由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项目调整审批调整为第八条中明确的项目前期经费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总概算备案或审批等环节。
(四)改革立项方式,变被动审批为主动下达前期经费。将原来的由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改由发展改革部门对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建设项目,主动下达前期费用,启动项目建设,倒逼项目单位启动相关工作。
(五)明确免于可研审批的范围,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第十条第二、三款明确单个项目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或简易工程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六)简化节能审查。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有关规定,对于我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或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等项目,只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和效能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进行节能审查,进一步简化审批。其他的项目按规定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七)将新增工程和设计变更合并为设计变更。结合工程管理实际情况,新增工程难以进行明确定义,其实质也属于设计变更,《条例》也没有“新增工程”的提法,而且新增工程内容无论是否超概都得履行审批程序,管理变得复杂,操作起来也不顺畅,因此将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增工程和设计变更合并为设计变更,删除新增工程的表述。
(八)明确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主体责任。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此,将“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表述写入第二十六条。
(九)提高支付控制比例。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明确工程结算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价由原来的95%调整为97%,质保金由5%调整为3%。
(十)改革质保金支付方式。根据区财政局和建筑工务局的意见,对于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在原来基础上新增保函方式,为加快资金支付,采纳区财政局和建筑工务局意见,第二十九条明确“施工单位也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具体做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新增项目移交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为加快工程移交,督促尽快投入使用,尽早发挥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因此在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必须按竣工图纸内容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
(十二)调整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主体。根据审计制度改革精神,区审计部门不再负责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改为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因此将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原由区审计局负责的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修改为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接。
(十三)明确技术审查相关责任。为保障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根据《规定》,第四十六条增加第一款规定: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