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建物字〔2012〕47号通知
深福建物字〔2012〕47号
通 知
福田区各相关物业企业:
《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数每月处以一万元罚款。”根据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提供相关文件,我区尚有35家物业服务企业(详细名单见***)未依法加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请未入会的物业企业于7月20日前到我局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7月27日前自行改正。逾期我局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福田区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市住房和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