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编制解读
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编制了《珠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为宣传、贯彻、实施好《目录》,特解读如下:
一、《目录》出台背景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城市运行的众多领域,作用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因其所具有的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固有特性,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研究的重大安全问题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11月,***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该文件提出,要“严格安全准入,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17年2月,***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该文件提出,“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2017年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1号),2017年7月,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十三五”规划》(粤安监管三〔2017〕15号)。目前,上海市已发布三批次《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宁波市、南京市、青岛市、深圳市、广州市、佛山市等均制定了本辖区内的《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目录》。
二、《目录》编制的主要依据
《目录》主要参考以下文件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13]第***5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5号,安监总局令[2015]第79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四十七号)
(5)《化学试剂 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
(6)《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10部门联合公告,2015年第5号)
(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6年修订版)》(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国家发改委令[2016]第36号)
(8)《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第43号)
(9)《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农业部公告第194号、199号、274号)
(10)《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1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A、***B和***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12)《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13)《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14)《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15)《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6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
(16)《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3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公布,2004年第73号调整)
(17)《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5号)
(18)《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7]200号)
(19)《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2002]第193号)
(20)《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2002]第176号)
(2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2010]第1519号)
(22)《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11号)
(2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4)《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10日珠海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5)《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9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通过,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41号)
(26)《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3年本)》
(27)《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
(28)《关于印发
三、《目录》编制的主要过程
自2019年8月始,《目录》编制工作组认真梳理、研究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借鉴国内已实施或启动制定“禁限控”目录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系统摸排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进行调研、搜集和统计分析;向市区相关部门(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统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局等)进行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收集、汇总了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方面的监管建议;通过多种途径充分辨识、评估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地区发展使用需求等因素,以珠海市城市发展规划、珠海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为依据,以珠海市产业发展为导向,结合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编制完成《目录》征求意见稿。2019年10-11月,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企业座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相关意见;经多次修改,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目录》送审稿。
四、《目录》的主要内容
《目录》由两个部分组成:正文和***。正文部分包括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部分包括“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
(1)总则
此部分共14条,主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2013]第***5号修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55号,安监总局令[2015]第79号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全市禁止部分
此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全市禁止部分”(即***1)所列种类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230种危险化学品,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43种;国际公约或国家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性较大,仅在某些特定领域豁免使用或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但珠海市不涉及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共计35种;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104种;剧毒化学品48种。
(3)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是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通过限定特定区域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种类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此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主要依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5年修订)》、《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3年本)》,结合珠海市危险化学品分布现状及城市各区域风险管控的不同需要,划分为“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即***2)所列种类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运输、经营,此部分共包含1055种危险化学品,其中945种危险化学品只允许经营(不设储存);“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即***3)所列种类可在非中心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1020种危险化学品,其中669种危险化学品只允许经营(不设储存)。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氨等危险化学品除外。
(4)附则
附则共13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适用范围、限制区域划分、术语定义等内容。
五、《目录》编制的意义
《目录》梳理汇总监管体系、规划要求、企业主体责任、风险管控、本质安全、使用环节管理、生产、储存环节管理、运输环节管理、高栏港经济区管理、经营环节管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责任保险、信用体系、电子标签等方面相关安全管理措施14条,明确了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允许生产、使用、运输、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以清单化的形式为相关企业、监管部门提供具体管理指引,探索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方式,将推动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的划分。
依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珠海市“中心城区”范围由新老香洲、吉大、拱北、前山、南屏、湾仔、洪湾组成,面积约190平方公里,即香洲城区和南湾城区范围。
(二)关于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的确定。
经调研摸排,我市中心城区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1055种,其中,只涉及经营(不设储存)的危险化学品945种;非中心城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1020种,其中,只涉及经营(不设储存)的危险化学品669种。为既保持社会生产的连续性又防止风险的扩大,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以现状为基础,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种类与现状保持一致。
(三)关于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目前在我市未使用或使用量极少,鉴于此情况,《目录》要求仅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单位确需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和经营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辖区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程序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其他政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关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种类的说明。
《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