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香洲区法院启动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参与制度
2013年4月22日下午,香洲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刑事案件,参加庭审的除公诉人、辩护人外,还有法庭为王某指定的合适成年人谭中才,这是珠海市范围内合适成年人出庭参与诉讼的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标志着香洲区法院合适成年人诉讼参与制度的正式启动。今后,香洲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凡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出庭或者不能出庭时,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同意后,法院将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一位合适成年人出庭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审判中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经法庭同意,到场人员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香洲区法院为贯彻以上规定,结合审判实际,探索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研究制定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含义、适用案件范围、合适成年人选任条件、权利义务,以及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启动程序和确认方式等内容。根据上述《实施办法》,由珠海市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香洲区关工委等相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以及个人申请,香洲区法院经过审核,建立了合适成年人信息库。4月22日,香洲区法院向首批受聘的24名合适成年人发放了聘任证书。随后,香洲区法院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向合适成年人讲授了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知识。
4月22日下午,珠海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文明小交警”公益服务总队的总领队谭中才作为首例出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谭中才总领队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教育和安抚,他鼓励王某在服刑期满后主动与父母联系,要怀着感恩的心去反思过去的行为,彻底认清行为的错误性,被告人王某当庭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今后愿意与谭中才总领队保持联系。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香洲区法院正式启动,解决了法定代理人不在场情况下未成年人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难题,是香洲区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又一创新举措。香洲区法院建立了珠海市首个合适成年人数据库,为侦查、公诉期间的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提供了参考平台,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