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
ZBGS-2018-05
珠规建执规〔2018〕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月22日
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 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按照规定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规定不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开工建设,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后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不得与已经批准施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相冲突。
国有小地块所在区域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再按照相关规划要求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危房拆建情形的,可以根据原土地出让时的规划条件结合地块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办理。
第九条 国有小地块项目应当在首层建设完成进行二层施工前向市测绘部门申请首个标准层(±0)规划检验,规划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市测绘部门应当简化国有小地块项目规划检验流程,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条 国有小地块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及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小地块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每月定期将国有小地块规划信息书面通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测绘部门、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将国有小地块规划信息告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镇政府(街道办)。
市测绘部门、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将国有小地块规划信息告知相应的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属地管理,督促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数字城管建立对国有小地块项目的网格化、常态化巡查制度,加强对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取得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是否取得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规划检验;
(四)建筑层数、建筑外部轮廓等是否与规划许可相符;
(五)对违法建设采取的停水、停电、责令改正、责令拆除等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三条 属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数字城管巡查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国有小地块项目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违法建设情形报告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 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应当在接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职责分工通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或未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检验的,通知市规划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通知属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未按照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通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未落实违法建设停水、停电、责令改正、责令拆除等措施的,通知作出相关行政措施的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反馈。
第十六条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有小地块项目的特点另行制定国有小地块项目建筑施工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