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珠海市联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商业零售企业改革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0]39号
2000年4月20日
《珠海市联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商业零售企业改革实施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联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改革实施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推进市属商业企业在零售企业的改革进程,妥善处理好改革引发的员工安置、债权债务等一系列问题,根据《珠海市联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业企业零售领域改革总体方案》,经征询市规划国土局、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经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特制订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改革的宗旨和原则。
这次改革的宗旨是“整体改制,一步到位”,市属主要商业企业要在今年底以前退出零售直营领域;组织实施改革工作的原则是“目标明确,政策配套,重点突出,措施到位”;对职工安置的原则是“依据法规,兼顾历史,结合实际,优惠职工”。
二、健全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为做好改革工作,各有关企业要健全改革的领导机构。集团一级的企业要分别成立集团和下属公司两级改革领导小组,并设立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集团总经理和下属公司经理分别担任组长。同时,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要有具体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改革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消除职工思想顾虑。
这次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不仅涉及企业产权的拍卖、转让,也必然会触及到有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做好宣传发动及职工的思想工作尤为重要。在实施转制的过程中,要将宣传发动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座谈会,认真传达上级的改革精神,向职工讲清形势,积极做好疏导工作,消除职工的思想顾虑,不断化解各类矛盾。要向职工认真讲解改革有关的方针政策和优惠措施,讲透改革的目的意义,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承包、租赁和购买企业商业物业。
四、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制订具体改革方案。
考虑到珠海市联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基控股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已作清产核资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可使用1999年清产核资时的数据并进行评估后作为拍卖和转让依据。对1999年清产核资数据有异议的企业,可向联基控股公司提出申请对有关数据进行核实。1999年清产核资基准日到现在资产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动的,应向联基控股公司提出申请修正有关数据。还未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要在联基控股公司的监控下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资产状况清楚后,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企业的改革方案,报联基控股公司审核后,再由联基控股公司报市国经局批准执行。企业在制订方案时要力求做到“目标明确,政策配套,重点突出,措施到位”。
五、规范改革工作程序,认真执行“三公”原则。
为做好企业资产的转让、出租与承包工作,各有关企业应认真遵守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改革方案(包含物业转让、出租和承包方案)。
(二)召开内部拍卖及招租会,实行竞价拍卖,按规定的优惠价格和租金优惠政策对职工转让或出租,承包资产及物业。
(三)对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企业资产的,应登报召集商业物业及资产拍卖会。
六、资产转让及出租价格优惠政策。
按照“选择优先、做价优惠、支付优惠”的原则,结合资产的质量及赢利能力,转让价格优惠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内部职工转让、出租或承包,根据资产质量和赢利能力,可享受以下优惠:
(二)支付优惠,最长分期付款期可达3年。其中第一年付4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30%。
(三)鼓励职工以内部持股、合作等形式整体受让企业资产及债权债务,按市属企业产权转让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七、税收优惠政策。
此次改革涉及的转让、租赁和承包经营,建议市政府采取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一)职工购买企业资产或股权,免收不动产营业税及其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房产交易契税和管理费。
(二)转让上述地面房产时,涉及到划拨土地的按粤府[1997]99号,粤府[1999]42号、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8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粤府[1999]42号文件精神,将上述主要商业企业确认为困难企业,并按困难企业享受有关土地出让金、租赁费优惠。
(四)转让营业场地(房产)收入大于原值的部分按有关规定计入企业利润总额,用作补亏和安置职工,免交所得税。
(五)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承包、租赁或购买企业商业物业的,按照下岗职工从事经营活动给予税费减免。
八、社会劳动保障。
(一)合同到期的部分职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不续签的,原则上不再续签,需进行补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通过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对按劳动法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本人又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确需分流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报劳动部门研究批准,分别按放长假、待岗、解除合同等办法处理,但必须保障最低生活费和按规定予以补偿。
(四)鼓励职工主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按规定补偿外,参照最低生活标准,增发半年补贴。
(五)职工在下岗、内退、停薪留职、辞职或自动离职领取补偿金后,仍可购买或承包租赁企业商业物业,并享受上述价格及税收优惠政策。
(六)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如要求自费参加社会劳动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可委托劳动代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企业在向购买或承包租赁其商业物业的职工支付补偿金时,可根据职工本人要求,采取以物业、存货价款或租金抵扣补偿金的方式。
(八)内部职工购买或承包租赁企业资产或物业的,应先办理下岗、内退或辞职手续,原则上职工不能继续在企业兼职。
九、审批程序。
(一)改革方案及资产处置方案。
集团一级的改革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要报联基控股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集团下属子公司的改革方案应由集团加具意见报联基控股公司审批;集团的改革方案应包括下属子公司的改革方案。
(二)上述配套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如下:
1.牵涉到转让价格优惠的,应由企业加具意见后报联基控股公司审核批准,由联基控股公司汇总统一报市国经局核销国有资产。
2.牵涉减免税优惠的,应由企业出具证明,由联基控股公司加具意见,报请税务部门办理。
3.牵涉分流职工办理社会劳动医疗统筹的,由企业出具证明,联基控股公司加具意见,报请劳动社保部门予以办理。
十、转让收入的使用与管理。
转让收入在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原则上用于偿还债务和企业重新定位发展(如商业物业的改造与扩建)的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