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职工可补缴一年半失业保险
深圳市社保局11月21日公布,非深户职工可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应缴月份的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为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为1个百分点)。
根据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企业非深户职工也将享受失业保险。深圳市社保局11月21日公布,深圳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今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应缴月份的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为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为1个百分点)。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每月补缴:1320×3%=39.6元(单位:26.4元/月,职工个人13.2元/月);2012年2月起每月补缴:1500×3%= 45元(单位30元/月,职工个人15元/月)。
补缴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补缴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含工资表等会计做账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