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
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
深人发〔1995〕3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试用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标准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
二、我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一般为半年到一年)。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其全国标准工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部分,按特区现行规定执行,即参加工作后直接执行定级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行政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2)。
三、在我市镇一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此项规定只限于全国标准工资部分,不含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档次)。在镇一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5年离开的,其高定的一档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他们在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直接按《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含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档次)。
五、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经考核达不到要求,延长见习期后仍达不到要求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论是安排当干部还是当工人,其职务(岗位)工资应比按时转正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低一档(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六、按国办发〔1993〕85号和粤人薪〔1994〕16号规定,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一般为2年。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证书的,学徒期可缩短一年,工资待遇按学徒期第二年的标准执行。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的,执行定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满后考核合格转正定级,执行定级工资。
上述人员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按规定执行:即新招收的工人(合同制),工作时间未满半年,按第三档标准发给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工作时间满半年,技工执行第五档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普通工执行第四档的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熟练期工资标准及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3。
七、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中,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相同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执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其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见附表4、附表5。
八、其他新吸收的人员,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待遇执行。其中,原属职工、现录用为机关干部的,如需实行试用期,其试用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分别低一个级别、低一档职务工资执行(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原属职工、现招收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其试用期工资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档职务工资执行(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试用期满后,均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九、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吸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工资待遇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中,经部队师级以上批准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同类人员确定后,再高定一档(此规定不含特区津贴档次和保留津贴档次)。
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职工,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其原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毕业生定级工资的(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按相同学历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高于本人相同学历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其工资不变。
十一、新参加工作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班结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的待遇执行。见习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其定级工资也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生的定级工资待遇(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执行。
十二、经批准招收的乡镇聘用制干部,不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从批准聘用的下月起,按本单位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十三、临时工在本单位直接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年限满三年的,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从批准招工的下月起,按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待遇(含特区津贴、保留津贴)确定。
十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需填写《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定级工资审批表》或《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定级工资审批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十五、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附表注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深圳市国家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学历 | 试用期工资 | 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 | ||||||||||
全国标准工资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标准 | 基础工资标准 | 级别 | 级别工资标准 | 职务 工资 档次 | 职务工资标准 | 特区津贴档次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档次 | 保留津贴标准 | |
高中、中专 | 180 | 565 | 214 | 90 | 15 | 55 | 办事员二档 | 60 | 5 | 595 | 5 | 228 |
大 专 | 195 | 595 | 228 | 90 | 14 | 65 | 科员 一档 | 63 | 7 | 630 | 5 | 242 |
本 科 | 205 | 630 | 242 | 90 | 13 | 77 | 科员 二档 | 75 | 9 | 670 | 9 | 256 |
学制六年以上本科生、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 | 220 | 670 | 256 | 90 | 13 | 77 | 科员 四档 | 99 | 11 | 710 | 11 | 270 |
硕 士 | 240 | 注4 | 注4 | 90 | 12 | 92 | 副科 三档 | 109 | 13 | 750 | 13 | 284 |
博 士 | 270 | 注4 | 注4 | 90 | 11 | 111 | 正科 二档 | 116 | 15 | 795 | 15 | 299 |
注:1.学制六年以上的本科生执行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含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转正后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1档;硕士研究生,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3档(均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硕士生至1994年12月底尚未达到13档次的,按13档次执行。
3.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试用期全国标准工资按 190元发给。
4.硕士、博士毕业生,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部分不设试用期标准,直接按定级标准执行。
附表2
深圳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见习期(初期)和见习期(初期)
期满后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学历 | 见习期(初期)工资 | 见习期(初期)期满后定级工资 | |||||||||
全国标准工资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标准 | 专业技术人员 | 行政人员 | 特区津贴 | 保留津贴 | |||||
职务工资档次 | 工资标准 | 职务工资档次 | 工资 标准 | 档 次 | 标 准 | 档 次 | 标 准 | ||||
高中、中专 | 180 | 565 | 214 | 技术员一档 | 150 | 六级职员一档 | 145 | 5 | 595 | 5 | 228 |
大 专 | 195 | 595 | 228 | 技术员二档 | 162 | 六级职员二档 | 157 | 7 | 630 | 7 | 242 |
本 科 | 205 | 630 | 242 | 助教 二档 | 179 | 五级职员二档 | 174 | 9 | 670 | 9 | 256 |
学制六年以上本科生、双学士、未获 硕士学位研究生 | 220 | 670 | 256 | 助教 三档 | 193 | 五级职员三档 | 188 | 11 | 710 | 11 | 270 |
硕 士 | 240 | 注4 | 注4 | 助教 四档 | 213 | 五级职员四档 | 202 | 13 | 750 | 13 | 284 |
博 士 | 270 | 注4 | 注4 | 讲师 三档 | 245 | 四级职员四档 | 234 | 15 | 795 | 15 | 299 |
注:1.学制六年以上的本科生执行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含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双学士、未获硕士学位研究生,转正后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1档;硕士研究生,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的定级档次为13档(均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硕士生至1994年12月底尚未达到13档次的,按13档次执行。
3.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试用期全国标准工资按190元发给。
4.硕士、博士毕业生,其特区津贴、保留津贴部分不设试用期标准,直接按定级标准执行。
附表3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学徒期、普
通工人熟练期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岗位 | 年限 | 全国标准工资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标准 | ||||||||
学徒期熟练期待遇 | 定 级 工 资 | 参加工作未满半年 | 参加工作满半年 | 参加工作未满半年 | 参加工作 满半年 | |||||||
机关单位 | 事业单位 | |||||||||||
岗位 工资 | 技术等级工资 | 等级工资 | 技术 等级 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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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第1年 | 170 | 初级工一档 130 | 15 |
| 初级工一档 145 | 565 | 5档 | 595 | 214 | 5档 | 228 |
第2年 | 180 | |||||||||||
普工 | 1年 | 170 | 普工一档 135 |
| 普工一档 135 |
| 565 | 4档 | 580 | 214 | 4档 | 221 |
注:1.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按180元发给。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安排当技术工人的,执行初级工一档工资标准。安排当普通工人的,执行普工二档工资标准。高中毕业后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试用期间,当技术工人的,工资待遇为190元。当普通工人的,工资待遇为180元。高中毕业生当普通工人的,熟练期满定级工资执行普工二档工资标准。上述工资均指全国标准工资,其特区津贴和保留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机关单位工人的"定级工资"尚未包括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事业单位工人的"定级工资"尚未包括列入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
附表4
深圳市机关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
学历的工人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学历 | 普 工 | 技 工 | |||||||||||||||
岗位 工资 档次 | 标准 | 特区 津贴 档次 | 特区 津贴 标准 | 保留 津贴 档次 | 保留 津贴 标准 | 岗位 工资 档次 | 岗位 工资 标准 | 特区津贴档次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档次 | 保留津贴标准 | ||||||
中专 | 普工 二档 | 146 | 5 | 595 | 5 | 228 | 初级工一档 | 130+15 | 5 | 595 | 5 | 228 | |||||
大专 | 普工 三档 | 157 | 7 | 630 | 7 | 242 | 初级工二档 | 142+15 | 7 | 630 | 7 | 242 | |||||
本科 | 普工 四档 | 168 | 9 | 670 | 9 | 256 | 初级工三档 | 154+15 | 9 | 670 | 9 | 256 |
附表5
深圳市事业单位具有国家承认中专以上
学历的工人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学历 | 普 工 | 技 工 | ||||||||||
岗位工资档次 | 岗位工资标准 | 特区津贴档次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档次 | 保留津贴标准 | 岗位工资档次 | 岗位工资标准 | 特区津贴档次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档次 | 保留津贴标准 | |
中专 | 普工二档 | 146 | 5 | 595 | 5 | 228 | 初级工一档 | 145 | 5 | 595 | 5 | 228 |
大专 | 普工三档 | 157 | 7 | 630 | 7 | 242 | 初级工二档 | 157 | 7 | 630 | 7 | 242 |
本科 | 普工四档 | 168 | 9 | 670 | 9 | 256 | 初级工三档 | 169 | 9 | 670 | 9 | 256 |
附表6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
的干部工资定级审批表
单位:元/月
工作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年 月 | |||||||||||||||||||||||||||||||||
参加 工作时间 | 年 月 | 现任职务 | 任职时间 | 年 月 | ||||||||||||||||||||||||||||||||
试用期见习期时间 | 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 定 级 工 资 | ||||||||||||||||||||||||||||||||||
全国 标准 工资 | 特区津贴 | 保留津贴 | 职务工资档次 | 职务工资标准 | 级 别 | 级别工资标准 | 基础工资 | 工龄工资 | 特区津贴档次 | 特区津贴标准 | 保留津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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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机关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职员等级工资档次填在职务工资档次一栏。
2.事业单位干部的津贴(活工资)另计,不必填写。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附表7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
的工人工资定级审批表
单位:元/月
工作单位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年 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现任职务 (岗位) | 任职时间 | 年 月 | |||||||||||||||||||||||
学徒期熟练期时间 |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 定 级 工 资 | |||||||||||||||||||||||||
全国标准工资 | 特区 津贴 | 保留 津贴 | 岗位 工资 | 技术等级 工资 | 等级 工资 | 特区津 贴档次 | 特区津 贴标准 | 保留津 贴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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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批准机关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机关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填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四栏。机关普通工人的“定级工资”填岗位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
2.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定级工资”填技术等级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普通工人填等级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三栏。
3.学徒期、熟练期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按转正定级前的实际金额填写。
4.机关单位工人按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以及事业单位工人的津贴(活工资)另计,不必填写。
5.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区人事局审批(均报一式两份)。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