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政策性解读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深圳市近三十年来持续处于高速建设、发展阶段。泥头车,作为城市建筑垃圾和砂石建材的专用运输车辆,为城市建设做出了无可争议的巨大贡献。同时,如何对其有效管理成为政府的一大难题。我市于2012年成立了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13年3月11日印发了《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规范泥头车行业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现象,为深圳市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出台背景
泥头车作为一种重型货车,所装载的货物(余泥渣土)价值偏低,车速较快,行车安全系数低,日夜穿梭在人员密集的城市道路上,随之带来安全隐患的积聚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巨大威胁。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至2010年,在我市就发生涉及泥头车的道路交通事故40余起,共造成42人死亡、40人受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蒙受了巨大损失。特别是2011年10月29日和2012年10月17日发生的两起特大泥头车交通责任事故,引发了社会各界舆论的强烈反响,市民对此深恶痛绝,甚至引起了一场关于泥头车安全管理的全市大讨论。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各职能部门,再到广大市民,都为泥头车安全管理积极建言献策,其中,“整合泥头车公司”、“严格执法”、“严禁散兵游勇等无资质泥头车从事营运”等好的建议,凝结了群众的智慧,代表了广大市民的心声,也为政府指明了泥头车运输行业发展及行业安全监管的方向。
2012年“10·17”事故发生后,全市范围内的泥头车安全整治工作应声启动,成立了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协调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泥头车整治工作,将其列入2013年深圳市政府111项民生实事之一向全社会承诺完成。
管理办法的重点内容
“两牌两证”制度的内容
“两牌”即在深圳市行驶的所有泥头车除需悬挂车辆号牌外,需在车辆醒目位置悬挂有市交委港航货运局登记备案形成的“档案号牌”,实行一车一专用档案号。“两证”即在深圳市驾驶泥头车的所有司机除持有驾驶证(3年以上B2牌驾龄)外,需持经市交委港航货运局对其《从业资格证》审核备案,并经自卸车行业协会对其培训合格后发予的“备案合格证”。
市交委港航货运局于2012年11月23日下发《备案通知》后,于当天在全市各大主要媒体(包括报刊、电视、网络)刊登了《备案通知》,并指导市自卸车协会深入建设工地和余泥渣土受纳场进行异地泥头车备案宣传。《备案通知》明确要求,异地泥头车备案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逾期未进行备案的,无法生成车辆档案号,不予发放“档案号牌”。
“两牌两证”制度在对我市泥头车企业、驾驶员和车辆备案托管,培训教育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审批的基础上实施,给予合法车辆和合格驾驶员明确的身份证明,不属于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目的是便于检查识别、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体现了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执法治理泥头车乱象的工作原则,是我市整治工作务实创新的举措,也是一个集管理、执法、监督为一体的有效抓手。
深圳市泥头车运输行业的准入标准及异地泥头车管理规范
一、《管理通知》明确今后在我市申请从事泥头车营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条件。具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不少于2年;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企业名下自有产权、自主经营、统一管理的泥头车总核定载质量不低于400吨。
(二)车辆技术条件。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安装带有GPS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接入深圳市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GPS监控平台;车辆应符合余泥渣土运输的密闭性要求。
(三)从业资质条件。驾驶员数量不少于营运车辆数量;驾驶员持有经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件。
(四)场地经营条件。企业应有与经营活动和管理需求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企业名下所有营运车辆垂直投影面积的2倍。
(五)安全管理条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台账;聘用不少于1名注册安全主任;每30辆营运车辆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利用GPS监控平台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
二、《备案通知》明确异地泥头车备案托管按照如下流程:
(一)协会初审。由市自卸车协会对异地泥头车企业、车辆备案托管进行初审把关。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协会将相关材料移交市交委港航货运局审核。
(二)发函外调。由市交委港航货运局发函至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当地主管部门确认后,允许同我市土石方运输业务投标资质企业签订安全托管协议书,依托我市企业安全主体参与营运。
(三)安全托管。监督受托管企业对自有车辆和异地托管车辆一视同仁,统一监管。发现对异地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按照托管协议追究受托管企业的相关责任。
三、通过达标考评及备案托管工作,我市所有营运泥头车企业分为三类:
(一)A类,即通过市交委港航货运局和行业安全专家组现场考评,符合《管理通知》标准的达标企业;A类企业具备我市土石方运输业务投标资质,并可以新增泥头车运力。
(二)B类,即暂不符合《管理通知》标准,但已经取得营运资质的泥头车运输企业;B类企业不具备我市土石方运输业务投标资质,要新增泥头车运力必须一次性达标,未达标之前仍然可以参与非招投标项目的土石方运输经营。
(三)C类,即按照《备案通知》要求在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同A类企业签订备案托管协议,依托A类企业参与我市土石方运输经营的异地泥头车。
“两牌两证”管理、监管、执法及相关事项
一、逾期未备案托管的泥头车处理方式及相关办理手续
我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泥头车整治办的指导、协调,在各职能部门的有力执行,在广大市民的坚决拥护下,已经取得了多项重大、实质性成果。泥头车整治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不会由于部分不配合政府监管、不具备从业资质的泥头车而放松要求,降低标准,造成功亏一篑、“一夜回到解放前”的不良局面;此外,在坚守原则的同时,还要以人为本,尽最大努力帮助未备案的异地泥头车车主解决实际困难,具体意见如下:
(一)要以全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市泥头车整治办的工作部署,不再延长异地泥头车备案托管期限,不为其改变标准和条件。
(二)未备案的异地泥头车有以下出路:一是可回车属所在地或周边城市从事运输经营;二是符合国家车辆排放标准等要求的车辆可转成深圳车牌在深圳营运;三是可以互相联合,购置新车申领深圳车牌,并在深圳注册公司,企业达标后在深圳从事营运。
(三)希望在深圳继续从事泥头车驾驶的驾驶员,由市自卸车协会协调其会员单位积极吸纳、分流,协会也做好了相关准备。
(四)已经承包的土石方运输项目由于未备案托管的异地泥头车不能上路运输而缺乏运力的,由市自卸车协会负责协调、调配有资质的泥头车运力进行支援,完成其所承包的土石方运输业务。
(五)市、区(新区)泥头车整治办全力协调住建、公安、劳动及司法部门,帮助异地车主追讨已完成运输项目的工程款。
(六)欢迎各地人士来深注册公司经营,完备合法资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