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关于收回G063195(2)G063190006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决定公告深规土龙〔2018〕50号
深规土龙〔2018〕50号
佳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我局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深规土龙〔2017〕232号),收回G06319-5(2)、G06319-0006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并于2017年11月8日在《深圳商报》公告送达。因与你公司多次协商收地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十条规定,现作出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深规土龙〔2017〕232号),收回G06319-5(2)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3***6.81平方米;收回G06319-0006宗地部分土地使用权6874.76平方米。被收回土地坐标如下:
(一)G06319-5(2)宗地收回土地坐标:
X1=24731.78, Y1=121***7.34
X2=24731.78, Y2=121660.92
X3=24742.20, Y3=121660.76
X4=24742.07, Y4=121638.12
X5=24732.82, Y5=121638.18
X6=24732.60, Y6=121600.42
X7=24657.17, Y7=121600.51
X8=24660.00, Y8=121609.00
X9=24660.00, Y9=121***7.34
(二)G06319-0006宗地收回土地坐标:
X1=24660.00, Y1=121***7.34
X2=24660.00, Y2=121609.00
X3=24657.17, Y3=121600.51
X4=24653.00, Y4=121588.00
X5=24650.22, Y5=121587.39
X6=24***1.29, Y6=121585.43
X7=24632.50, Y7=121583.50
X8=24635.50, Y8=121531.00
X9=24599.00, Y9=121525.50
X10=24591.50, Y10=121574.00
X11=24583.00, Y11=121612.00
X12=24583.00, Y12=121***7.34
二、根据《土地估价报告》(鹏信土估字〔2018〕007号),G06319-5(2)宗地3***6.81平方米已收回土地评估补偿费用为人民币6349100元(大写陆佰叁拾肆万玖仟壹佰元整)。
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第十七条规定,对G06319-0006宗地6874.76平方米已收回土地中的3690.01平方米不予补偿;其余3184.75平方米根据《土地估价报告》(鹏信土估字〔2018〕004号)评估补偿费用为人民币5490500元(大写伍佰肆拾玖万零伍佰元整)。
上述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可到我局查阅。
三、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我局或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领取上述补偿款,逾期未领取,将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移交我局,逾期未移交,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工(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
电话:0755-28910994
联系人:李工(布吉街道办)
电话:0755-22327697
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