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8〕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创造和改善公平就业环境。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带动就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努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统筹做好城乡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三)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加快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根据产业转移的布局和需要,加快发展面向农村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抓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和配置,加快研究制订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优化农民工队伍结构。
(四)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区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调控预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五)鼓励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对未能继续升学的本市户籍普通初高中毕业生鼓励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免收学费,并列入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下达。
(六)鼓励参加技能培训。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每年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户籍在职员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补贴。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相关部门免收考核、鉴定和办证等费用,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七)鼓励自主创业。对城乡失业人员成功创业的,给予创业补贴。
(八)鼓励开展职业指导。对组织开展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和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职业指导的,给予职业指导补贴。
(九)鼓励组织订单式培训。对各类机构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并被采用且成功推荐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组织订单补贴。
(十)鼓励介绍就业。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介绍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鼓励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活动的,同级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十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
(十三)加大促进就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岗位、社会保险、创业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商定的其它项目。
(十四)做好就业扶持政策衔接工作。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和粤府〔2008〕55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06〕143号)和有关本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各项就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组织4000名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每个成功创业项目平均带动就业3人以上。各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各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同级财政应给予资金支持。
(十七)强化创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建设,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发和引进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的创业项目提供给创业者。对成功创业的项目,可按实际采用人数和吸纳本市人员就业的情况给予补贴;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要求,把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以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为主体,以大中型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到2009年,市二职校一期工程建成招生;到2011年,市技工学校建成高级技工学校,各行政区建立1所省重点以上的优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市技工学校新校址的建设,建成集技工教育、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技能实训“四位一体”的就业训练基地;各区建立1个初具规模、培训设备齐全、师资力量较强的区级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有条件的镇(街道)通过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全市建成1个市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1个功能齐全与技术先进的高新技术鉴定考试平台和3个技师工作站;认定一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重点企业培训就业基地。
(二十)大力开展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本市户籍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引导和鼓励其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对35周岁以下的本市城乡青壮年劳动力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本市城乡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稳定就业。到2012年,市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力争达到6000人,未能继续升学的本市户籍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入读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人数力争达到2000人;每年组织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8000人,培养高技能人才3800人,组织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2万人,技能鉴定2万人次。
(二十一)进一步拓宽职业培训资金筹措渠道。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统筹、社会资助或捐赠等多种渠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1号),将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训经费,各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个百分点,用于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均衡发展。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
(二十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十三)提供特殊职业技能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在失业期间享受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各区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订,所需资金从本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实际招用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和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珠府〔2006〕143文规定招用原《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07年底)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时间截至2011年底)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五)提供扶持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元。
(二十六)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6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二十七)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要落实“一对一”就业帮扶责任制,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与家庭手工业、家政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八)建立购买就业岗位制度。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通过购买就业岗位、以工代赈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就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订。
(二十九)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和社区(村)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书面通告后,从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或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市、区、街道(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要根据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量日益增加的实际情况,从2009年起,逐步提高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作经费补贴标准和工资待遇。
(三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区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发挥促进就业的示范作用;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镇)要加快劳动保障平台“八统一”建设,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社区(村)要落实聘用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提升社区就业服务水平。
(三十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加快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将人力资源信息延伸到各区、街道(镇)和有条件的社区(村),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
(三十三)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及时掌握辖区内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情况,做好统计和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要加强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和各类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当前的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技巧,鼓励他们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登记失业人员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四)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共同做好就业工作。各区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解决本区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十五)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市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区及市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区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六)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十七)抓紧出台贯彻实施办法。各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