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渔港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万山区渔港渔船管理,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港内渔船安全,依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等渔港渔船管理法律法规,结合万山区海岛渔港渔船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万山区海岛渔港范围包括:万山岛的万山湾、东澳岛的东澳湾、桂山岛的一湾、外伶仃岛的石涌湾和外伶仃客运码头至塔湾一带划定的海域。
第二条 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渔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渔港实施综合管理,并负责做好防御台风、疏导渔船转港避风工作。
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渔船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部门负责商船停泊作业区的水上安全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对渔港进行水上安全监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港内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船员《出海船民证》检查工作,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维护渔港、岸线及周边水域治安秩序。
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港澳流动渔船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港澳流动渔船,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 进入万山区海岛渔港的渔船,必须服从渔政部门的调度指挥,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泊,船组之间必须留出足够距离作为交通、防火通道,严禁在航道上锚泊,严禁张开拖虾支架锚泊。
第五条 万山港、东澳港禁止停泊除渔业快艇以外的其它渔业船舶。
第六条 在港内锚泊渔船必须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必须留有足够的职务船员24小时值班,并经常检查渔船机器设备、电器线路及船体渗漏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保持船舶适航状态。
第七条 在港内航行的渔船必须严格按照航行标识指示航行,加强了望和避让,保持安全航速,防止碰撞。
第八条 渔船在渔港范围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相应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渔船进出渔港,必须按规定带齐所有证件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安全检查。凡不具备出港签证条件的,一律禁止离港。
第十条 渔船的船容船貌必须整洁规范,渔业船舶的船名号、船籍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悬挂,不得覆盖、涂改、伪造。
第十一条 在渔港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 燃放烟花、爆竹。
(二) 在船上贮藏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 从事非法载客、走私等违法活动。
(四) 对船舶油箱进行改装、电焊和气割。
(五) 为“三无”渔船以及供油船提供维修服务。
(六) 向渔港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或排放油类、污
水等损害渔港水域环境的物质。
(七) 供油、维修船进入锚泊密集区作业。
(八)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渔港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渔港监督机构依法批准:
(一) 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二) 进行气割、电焊、铺设纤维作业
(三) 装卸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 进行明火作业。
第十三条 严禁在码头堆放危险品。凡需靠泊码头进行装卸、补给的船舶,应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在指定码头靠泊。船舶装卸、补给完毕,须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四条 有台风预警信号时,在港渔船船东(船长)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渔港监督机构的指挥部署,自觉把渔船转移到安全地点避风。
第十五条 在港渔船应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发生险情,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并进行自救工作。
第十六条 渔港交通艇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统一在交通艇上落点上落人员,严禁超速驾驶、超载乘客,不得超出渔港水域载客。
第十七条 渔船所有人、船长要认真做好本船船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承担本船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