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大件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ZBGS-2018-46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珠海市大件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
2018年10月22日
珠海市大件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件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大件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的宣传教育、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
废旧家具包括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包括制作家具的材料等。其他生活废弃物指除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以外的大件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厨房用具、卫生用具以及用金属、橡胶、皮革、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等。
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收运、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大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统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全市大件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布局,制定大件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
(二)制定大件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相关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大件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
(四)建设跨区大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五条 区(功能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大件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本区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集散点的建设,按规范和标准处理本区大件生活垃圾。
(二)负责本区大件生活垃圾从集散点收运至处理厂(场)的运输、处理全过程管理,按要求统计大件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台账。
第六条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件生活垃圾的投放和收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辖区村、居及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以及集散点的建设,按规范和标准处理本区大件生活垃圾。
(二)负责本辖区大件生活垃圾从投放点集中至集散点的收运管理。
第七条 村、居及住宅小区(城中村)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在辖区(或小区)内设置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并负责管理,投放点应设置标示/标志指引牌、围挡和挡雨棚。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设置的,由各镇(街)在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
第八条 居民和单位负责按以下方式投放大件生活垃圾:
(一)按照标识指引在指定时间段将大件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投放点。
(二)可自行将大件生活垃圾送至辖区大件生活垃圾集散点或预约有偿***回收。
第九条 严禁将大件生活垃圾投放在一般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在街边、路边及公共区域。
第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发布大件生活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服务主体和回收方式。
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大件生活垃圾信息系统和网上预约平台,公布各区大件生活垃圾预约方式和电话。
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大件生活垃圾收集方案,公布预约方式及电话,并通过全市统一网上预约平台提供预约服务。
第十一条 各区负责根据大件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生活垃圾集散点规模,每个区至少设置1个大件生活垃圾集散点,提供大件生活垃圾暂存、中转、拆解等功能。集散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遮风挡雨设施,做到无暴露,保持集散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合理规划存储区域,配置消防器材和卫生防疫器材,控制大件生活垃圾叠放高度,多层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米。
(三)合理设置集散设施,方便专用运输车辆装卸。
(四)严禁在集散点现场进行大件生活垃圾焚烧或资源化处理。
第十二条 大件生活垃圾经拆解回收利用后,剩余部分进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无害化处理,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不可燃物进行填埋处理。
第十三条 大件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大件生活垃圾收运服务的能力,合理安排收运路线和时间,保证预约订单按时完成。
(二)要为运输车辆和设备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将车辆行驶信息接入环卫部门的信息平台;收运车辆应采用专业密闭车辆,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飘洒;厢体应标注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三)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执法和管理部门的检查;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生活垃圾或者擅自处理大件生活垃圾;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
第十四条 市、区分别建立大件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计量统计台帐。从事大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负责填写相应的大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装卸等信息,通过指定方式定期上报主管部门。从事大件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负责分类记录大件生活垃圾进场、处理及外运等信息,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要对各区(功能区)的大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及效果实行定期检查考评。考评内容为大件生活垃圾投放点、集散点、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推动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电话预约和网络预约促进大件生活垃圾收集线上平台与线下收运实体相结合,提高大件生活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