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2020年9月21日,珠海市民政局在我市前期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借鉴广州、深圳、上海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共同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珠民〔2020〕112 号),初步建立了具有珠海特色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本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长护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58号)、《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37号)
2. 《关于印发珠海市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珠民〔2020〕112 号)
3.《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珠人社〔2016〕255号)
4.《珠海市重度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珠残联〔2018〕26号)
5.《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穗医保规字〔2019〕9号)
三、重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服务机构的说明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能够开展长期照护服务,并与民政部门签订长期照护服务协议,为我市享受长期照护服务补贴的高龄重度失能长者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
(二)关于申请服务机构应符合条件的说明
申请成为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应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且该医疗机构为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2.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在三星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或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
3.护理床位超过总床位50%
4.遵守国家有关养老服务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5.长期照护服务人员配置应符合服务机构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
6.服务场所使用权、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1年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7.服务机构与护理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8.服务机构自申请之日起回溯三年内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关于申请成为服务机构需提交材料的说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复印件。
2.《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3.等级评定证书或省级及以上荣誉证明复印件。
4.服务场所产权、租赁合同复印件。由政府兴办,社会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的复印件。
(四)关于申请定点服务机构程序的说明
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申请:
1.申请。拟申请服务机构的养老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所在区民政部门。如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区民政部门应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区民政部门初核。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小组完成初核评估,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初核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3. 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部门初核结果,核定服务机构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为长护定点机构,由市民政局颁发服务机构标识牌。
(五)关于提供服务内容的说明
服务机构按照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结果,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为符合条件的高龄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其中基本生活照料服务31项,基本医疗护理服务18项。
(六)关于办法有效期限的说明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