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法院全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环保斩污利剑助力碧水蓝天
日前,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托审判执行职能,在全省首推“环境保护禁止令”,着力***环境诉讼案件与环境执法领域面临的“时间空档期”问题,该举措将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法院将根据申请对于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金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程怡:“简单来说,环境保护禁止令可以不用等诉讼程序终结或者是判决生效,就在短时间内可以制止申请人所指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推行,也可以有效填补行政决定作出以后到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段时间的执行空白期。”
环境保护禁止令适用于涉及水资源、大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案件。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环境公益组织、环境民事诉讼原告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禁止令一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拒不执行或抗拒执行的可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金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程怡:“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应当提交书面的申请书,要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危害后果,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与范围,事实及理由。对于情况紧迫的环境违法行为,我们会在48小时内做出环保禁止令。”
近三年来,金湾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保护类案件55起,案由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非诉审查。
金湾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程怡:“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推出,可以有效地完善环境保护的预防体系,做到迅速、快捷、有力地制止环境污染行为,从根源上保护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