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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穗民规字〔2019〕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市残联,市消防支队:

  《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6日

 

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和打造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促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为支撑,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化养老服务。

  第三条 对由社会组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适用本办法。

  养老机构、护理站和家政企业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延伸服务项目适用于本办法的运营支持。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税务、残联、消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创办支持

  第五条 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组织形式可采用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除外)。在本市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无需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可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点。

  第六条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筑总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对符合消防、食品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

  第七条 公有房产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可享受定向租赁的优惠政策,每期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5年,到期后如需继续租用,可优先予以续租。未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租金。未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承租直管房非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或已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使用的,租金标准按照最新公布的办公用房租金参考价(或市场评估价)执行。

  第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创办补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自有产权或租赁物业举办,场地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上300平方米以内(不含),年服务量达到18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15万元的创办补贴;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年服务量达到2500人次的,分两年拨付总额2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贴。

  创办补贴每年不超过50家,由市民政局委托专家评审后择优确定。使用同一地址进行登记的多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只给予一个机构的创办补贴。

  第九条 承接市、区、街道(镇)、社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或购买服务,或利用区、街道(镇)、社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及依托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能享受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创办补贴。

  第三章 运营支持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经专业机构评估为失能(含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级的本市常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精神慰藉、临终关怀服务,每人自然月服务总时长不少于15个小时(其中,***康复护理每次不少于30分钟;***生活照料每次不少于1个小时;日间托管每次不少于1小时,半天计次不超过1次,全天不超过2次),经各区民政局授权的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评估服务机构定级为合格的每人次补助不少于2元,良好的补助不少于3元,优秀的补助不少于4元,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经专业机构评估为失能(含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级的本市常住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养老助餐配餐服务的,给予每人次2元送餐补贴和每人次1元、最高10万元的运营补贴,不再享受前款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减税政策落实落细,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第十二条 对公益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工商或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第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按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固定电话月租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

  第十五条 民办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停办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按照《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的规定,其剩余资产由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以捐赠形式纳入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原始捐资有增值的,经该服务机构决策同意并经第三方机构核验符合规定的,可对捐资人(举办者)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医养结合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为签订协议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心理咨询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护士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诊所、护理站。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第十八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开展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服务达到1000人次的,可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医养结合补贴。

  前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地址必须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地址(住所)保持一致。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举办护理站的,不得同时享受护理站试点资助资金和本办法医养结合补贴。

  第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贴。

  第五章 人才支持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可申请领取岗位补贴。

  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引入并培养“高精尖缺”领军人才、团队,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项目。

  符合广州市就业补贴政策规定条件的,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外,可享受相应的就业专项资金补贴。

  已在养老机构享受过岗位补贴的服务人员不得重复申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岗位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岗位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5年、满10年;

  2.申请和领取补贴时,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且未满60周岁的在职人员;

  3.持有养老护理员专项证书或岗前培训证书;

  4.申请补贴人员,应在合同期满5年或10年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二)岗位补贴标准如下:

  1.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5年但未满10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5000元;

  2.从事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线工作满10年且未获得前款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0元;已享受前款岗位补贴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5000元。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由市民政局委托或联合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免费培训,经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颁发专项证书或岗前培训证书,纳入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纳入紧缺职业目录,在积分制入户、子女入学、公租房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

  第六章 星级评定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定,评定星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AA、AAA、AAAA、AAAAA五个星级。

  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

  星级评定的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5万元,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10万元,AAAA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星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或降级星级的,不再给予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星级的,按照更高星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星级评定有效期内,重新评定为更高星级的,补齐更高星级补贴。

  星级评定有效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经市民政局核实后,按照评定标准予以降级,并退回相应等级补贴。

  第七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为养老服务企业或者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应体现服务对象识别度和服务内容识别度,即与老年人、老年、长者和养老服务、为老服务相关,其名称应含有“养老”“老年”等字样,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老年人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老年照护服务)的一项或几项。

  开展餐饮、医护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服务项目,需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审批证照。

  (二)管理服务制度完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工作人员职责明确,服务对象和管理服务档案管理规范。

  (三)已实际开展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且连续正常运营满一年。

  (四)服务数据按照规则接入广州市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该平台内数据为核实服务量主要依据。

  (五)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

  (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薪酬(不含加班费)不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低于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七)一线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能低于1:10,其中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其中任一项均不高于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导价格3倍。

  (九)在广州市征信系统或企业、社会组织有关信用系统内,无违法失信记录。

  (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创办补贴、运营补贴、星级评定补贴、医养结合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开展餐饮、医护等服务的机构,需同时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表》。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四)所有服务对象名册,以及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

  (五)所有服务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以及申请单位为服务人员购买社保的记录。

  申请创办补贴的,还需要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书;租赁房屋举办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且需提供租赁合同。

  重新申请星级评定补贴的,还需要提供已有星级评定证书。

  申请医养结合补贴的,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申请医保定点、长护险定点补贴的,一并提供定点协议。

  第二十八条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申请创办补贴、星级评定补贴、医养结合补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向取得经营执照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运营补贴的,向实际服务所在地区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进行实地核实。经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注意见后退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市民政部门在5月31日前完成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列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市财政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办补贴、岗位补贴、星级评定补贴、医养结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公益金全额负担。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服务补贴由各区财政负担,由各区民政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岗位补贴应当全额拨付从业人员当事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补贴优先用于提高一线从业人员待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以及办公、水电、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等日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市、区民政部门拨付资助补贴款项时,申请补贴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正常运营,不再正常运营的机构将不予拨款。

  第三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将有关违规信息共享至相关信用系统;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骗取补贴、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依法对接受补贴、资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接入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可以在本办法支持项目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具体办法抄送市民政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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