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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文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范围内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租金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筹集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住保办)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使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并会同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保障资格复核、资格期满审查、骗取住房保障等违规行为的查处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市住保办负责审查核实其住房困难状况。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监察、审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由本街(镇)专职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及公示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市住保办应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以及接管、盘活存量住宅、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第七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净建设用地面积超过20亩(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和规划为普通商品住宅的“三旧”改造用地按需配建,原则上应配建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 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项目和比例,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和年度“三旧”改造实施计划中确定。

  市国土房管局应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建设时序、配建方式、交楼时间及方式、产权管理、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市住保办所有。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单列下达,实行“应保尽保”。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市住保办经批准后可以试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取得。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广州市土地出让金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近期建设实施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鼓励保障性住房与周边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整体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证日照、通风、消防和绿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审批有关容积率规定的上限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设计必须按规划要求配置足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应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5%;周边地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缺乏且用地面积≤3公顷的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但不超过住宅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按市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严格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住宅部分应整体确权,由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经营性配套设施可以独立登记,可以依法转让、转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除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及单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买卖(购买或转让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经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维护和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按政府指导价规定标准计算的不足部分。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以及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独立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公布的收入标准(***1)。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保办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让给直属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医院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保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由专职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市住保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后,由市住保办公示和批准。

  第四章 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以及独立申请人士(即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以及年满18周岁的孤儿),政府不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发放差额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等途径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住保办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收入层次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见***2)

  第二十五条 市住保办应每个季度将该季度的租赁补贴存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六条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腾退所承租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后方能领取租赁补贴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在轮候期间仍可继续租住所承租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轮候分配,市住保办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实行轮候管理(具体轮候配租细则见***6)。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人数相对应。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但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保办确定并公布。

  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根据承租家庭的收入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具体标准见***3)。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不予发放租金补助。

  第二十九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签定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住房,并遵守租约规定的有关事项。不签定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处理。

  第三十条 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交纳租房保证金。保证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标准计收。市住保办应设立租房保证金专户,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承租人腾退住房时,无违约责任的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有违约责任的可从租房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暂不予安排住房。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承担。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保办统一设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若低于市物价局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保办确定。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的商品房项目应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第三十二条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换所承租的住房,若有特殊理由确实需要更换的,需向市住保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条件及具体细则由市住保办另行制定。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产权住房,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格每3年审查一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期满审查程序详见***5)。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按优惠租金计租和领取租金补助的保障对象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保障对象补交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租赁补贴、租金补助不予补发;如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到资格期满审查期,家庭上一年度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住房保障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保障对象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保办、市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核定。经审核,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租赁补贴或租金、租金补助。

  第三十六条 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情形除外),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后,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情形除外)。其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计发租金补助的,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助的50%;享受优惠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计租。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停止发放租金补助,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1年后仍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立即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腾退的,应当提出续约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不按规定缴交租金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十七条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市住保办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经市住保办同意后,结清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腾退承租的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住保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住房租赁补贴或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市住保办追回已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保办追回已发放的租金补助并收回房屋。其中,承租人按照优惠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在收回房屋的同时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追缴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房屋租金。上述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或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保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监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补助,并由出租人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性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市住保办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或租赁合同规定,情节严重或经市住保办多次警告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普通商品房项目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公共租赁住房或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位置、面积、户型和设计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规划或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中,对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审核不通过的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租赁期满后,经资格期满审查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符合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腾退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新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第四十四条 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民办产业管委会除外,下同)可集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报送市住保办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可纳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人才公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才管理部门会同市住保办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开始试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3、租金补助标准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5、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程序

  6、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细则

  ***1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保障对象

家庭组成
     
人口数)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人均建筑面积
     
(㎡)

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低收入

1

1.2

1446

17351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7万元

2

1.1

2650

31810

14万元

3

1

3615

43378

21万元

≥4

0.9

4338

52054

28万元

  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现自有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计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
     
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备注: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户用于最终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申请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2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超生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社会抚养费未满5年的除外);

  三、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四、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9600元的,不含上述第(一)点家庭,补贴系数为1;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9600元,低于或等于13200元的,补贴系数为0.8;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3200元,低于或等于17351元的,补贴系数为0.6。

  五、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街口街、江埔街、城郊街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

  (二)户籍地为吕田、良口、温泉、太平、鳌头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8。

  ***3

  租金补助标准

  租金补助计算公式为:租金补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其中,补助标准为: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9600元,但不属于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补助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9600元、但低于或等于13200元的,补助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3200元,但低于或等于17351元的,补助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4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

  本市城镇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从化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递交申请时须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选择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意向。

  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由本街(镇)的专职部门负责受理。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生育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住保办。

  三、复核

  市住保办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其中,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收入资产情况的审查核实,市住保办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经复核不通过的,市住保办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市住保办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保障方式、应核发补贴金额等。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保办书面提出,市住保办应当会同市民政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保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进入轮候阶段。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提供未婚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产权资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缴凭证。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从化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原城镇居民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从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从化市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

  一、申报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须在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期满或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等情况。

  二、核实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审核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并核实情况(含经审核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加具初审意见后提交市住保办。

  三、复核

  市住保办会同市民政局于30个工作日内对街(镇)核查情况进行复核,核定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金额。经复核不通过的,市住保办应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6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市住保办对经审核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对象实行轮候管理。

  一、市住保办每年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轮候对象、参与了住房保障调查的轮候对象、其余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租,配租的先后顺序如下:

  (一)优先配租轮候对象;

  (二)参与了2008年及2012年住房保障调查而又不属于优先配租对象范围的轮候对象;

  (三)其余轮候对象。

  二、对经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并进入轮候管理的保障对象,市住保办应根据配租意向分别进行配租。对同一配租意向的,优先安排优先配租对象,其余对象通过抽签方式进行配租。具体如下:

  (一)优先配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轮候对象,给予优先配租:

  1、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或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3、从化市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从化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4、轮候时间满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

  (二)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三)对优先配租对象以外的其他轮候对象,市住保办根据房源情况,通过抽签方式进行配租。其中,参与了2008年及2012年住房保障调查而又不属于优先配租对象范围的轮候对象优先进行抽签并配租。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且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数原则上不应少于配租房型的房间数目。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上的抚养、赡养、收养、扶养的关系。

  四、轮候期间,由于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市住保办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顺序。

  若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并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按照变更后的申请人情况确定其配租顺序。

  五、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变更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次月起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六、轮候期间,主动放弃轮候资格或对轮候后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不满意不愿签约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

  七、申请对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原则上不能更换所承租的房屋。如出现下列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住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保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换房屋,具体如下:

  (一)因原承租住房出现破损不再适合居住的(因承租人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除外),需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居住在原承租住房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医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出现其他确需更换住房的特殊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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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6:47:3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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