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 ||||||
设立事项依据 |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第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 |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1月25日 |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 工作日;承诺时限: 2 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番禺区市桥街长堤东路71号2402室 | ||||||
咨询电话 | 84630145 | ||||||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兽药进口申请表(1份) |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第五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2 | 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1份); | 同上。 | |||||
3 | 《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 同上。 | |||||
4 |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 同上。 | |||||
5 |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 同上。 | |||||
6 | 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复印件(1份); | 同上。 | |||||
7 | 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电子件1份)。 | 同上。 | |||||
8 | 如果是申请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提供: (1)农业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一、进口的兽药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二、进口兽药已取得代理权; 三、进口兽药单位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四、进口兽药原料药的生产单位已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生产产品批准文号、进口的原料药为本企业所需原料药。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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