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商业住宅小区车辆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拥有量大幅增加。由于我区老旧小区在开发时未充分考虑到停车泊位的建设,对车辆增长估计不足,致使小区停车难、乱停车的问题日益凸显,基层纠纷时有发生,对社区物业管理提出了重大挑战,因此,我局认同代表所提建议的观点及解决办法。 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的管理体制。另外,从规范停车场管理及实现停车资源共享机制等重要环节着手,以期逐渐改善小区的停车行车状况。 一、建立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的制度 《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对小区车辆停放、行驶制定管理规约,同时,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道路设置停车场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设置停车场;二是停车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小区内因车辆停放、行驶造成的纠纷,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细分政府部门职责,建立齐抓共管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的地位就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调处是非常脆弱的,他们是服务提供者,其宗旨是让全体业主满意,他们没有强制权,最大的“权力”是劝止和报告。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备素质高、数量足的秩序维护队伍,全方位有意识地主动引导车主文明行车、停车,根据小区不断增长的车辆以及行驶停放趋势,制定相应方案。因此《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纠纷,负责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宣传、教育工作以及物业管理培训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负有协助义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交警部门只能对道路(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实施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调处交通事故。因此,目前对于小区内乱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小区物业管理处和住户一般通过当地派出所委托拖车公司,对堵塞消防通道的乱停小车进行拖移处理。 三、挖掘停车资源,规范停车场管理 为缓解我区日益突出的停车难问题,在区政府高度重视下,区交通局、交警大队等交通道路和安全管理部门于近年一直致力道路停车资源的开发管理。鉴于我区部分区域的路外停车设施建设远不能满足群众实际需要,占道违规停车现象严重。在尽量不妨碍道路正常通行的前提下,我局交警大队已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停车需求较大的路段,审批同意设置路边停车位以缓停车难问题。同时,我局交警大队将在日常工作中,将继续加大对路边乱停放车辆的执法力度,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 此外,市交委于2013年分别修订完善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和《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促进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提高内部停车场的利用率和周转率,辐射周边住宅小区。今年,市交委又于《广州市2014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中正式立项修订《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日后将有更健全的规章制度可循。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社区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