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广州市黄埔区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
为规范优秀提案评选表彰行为,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调动政协委员、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撰写提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关于转发
一、评选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调动和激励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积极性的原则。
二、评选条件
第五条 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第七条 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有利于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或是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八条 提案被有关部门采纳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评选范围
第九条 优秀提案每年评选一次,从当年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并经承办单位办复的提案中产生。
第十条 委员提案、政协参加单位提案和专门委员会提案有均等的机会参选优秀提案。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表彰奖励10件优秀提案。
四、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10名委员联名、政协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是推荐优秀提案的主体,每个主体可以在当年立案办复的提案中推荐1至2件,交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三条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负责对各主体推荐的提案进行审查,提出优秀提案的初步候选名单,交区政协主席会议。
第十四条 区政协主席会议对优秀提案初步候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优秀提案的候选名单,提交区政协常委会议投票表决。优秀提案候选名单原则上为15件。
第十五条 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根据区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优秀提案候选名单,按照规定的评选数额,以区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人一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优秀提案。
五、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评选出的优秀提案,在次年区政协全会上以政协黄埔区委员会的名义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印发表彰优秀提案的决定,通报全体委员和有关单位,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第十八条 优秀提案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六、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七届13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5日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