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规划资源闲处〔2020〕12号
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穗规划资源闲处〔2020〕12号
广州市亿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5日,原市国土房管局与你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15-000002),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以北、民科园核心区AB1208140-2地块、面积为20***8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商务金融用地,该项目截止目前尚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15-000002),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6年2月15日前,竣工日期为2018年2月15日。
经核查,上述地块至2018年7月27日尚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穗国土规划闲认〔2018〕116号),认定该地块为非企业因素影响闲置,闲置时间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累计届满29个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2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与你单位协商后,并经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实施的决定》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将闲置土地处置职权委托白云区人民政府实施),决定如下:
(一)延长本地块开工期限至2021年4月7日;
(二)请你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后,完善用地手续。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