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在天河区成立
3月29日,由天河区司法局和天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全市首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正式投入运作。广州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刘国兴,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逯峰,天河区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林赛龙等领导出席了揭牌启动仪式。
天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隶属天河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调解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室工作人员由区司法局聘任或选派的专职调解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职责是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区司法局、区法院和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共同指导下,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及时化解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天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的成立,是对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是天河区司法局利用《人民调解法》实施的契机,在有效开展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对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建立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又一实践,也是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项便民利民的民生新举措。将人民调解引入到“交诉对接”(交通事故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衔接)模式中,不仅为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选择,也有助于优化使用行政和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综合效能。
天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建成后,天河区将在全市率先实现人民调解室、简易法庭和交警事故处理中队合署办公的道路交通事故“诉调对接”工作模式,建成后有3个方面工作特色:一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程序灵活便捷对接。如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调解有异议的,无论交警部门是否出具责任认定书,均可引导当事人向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二是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一站式”服务,由于人民调解室设在事故处理中队内,当事人在办理交通事故处理手续后,可直接在现场申请人民调解;调解成功后,可直接领取调解协议书;三是实现方便快捷的效力对接。人民调解室出具人民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直接通过法院派驻的简易法庭,或到天河区调解中心,通过天河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建立的“诉调对接”绿色通道予以司法确认。
接下来,天河区司法局还将加强对人民调解室建设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加强与天河区法院、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并积极探索在其他专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室。
(天河区司法局 郑敏 马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