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1〕1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和《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1〕1号)批准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有效期内具备三级或三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除外),并于2021年5月1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广州市越秀区兴隆东街14号1楼以书面形式提交评估机构选择意见。未达到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不成。如协商选定不成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确定。
现场办公点:广州市越秀区兴隆东街14号1楼,联系人:田德欢,联系电话:020-83182276。
特此通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