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开征求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的推广应用,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委草拟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此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欢迎广大市民、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13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传真至83124967或发送邮件至 huangdawei@gzcc.gov.cn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14日
(联系人:黄大伟,联系电话:8312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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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推广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的推广应用,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再生建材产品生产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以下简称“再生建材”),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建材生产和使用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承担。
城市管理、林业园林、交通、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的要求,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建材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 再生建材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限,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组织生产和提供工程应用服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带头使用再生建材特许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 应用范围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在房屋建筑的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公园、绿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材。
第八条 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公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30%;财政和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等项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15%。
第九条 按规定使用再生建材的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明确再生建材的应用要求并组织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再生建材使用情况;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建材的使用部位、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建材,确保按图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再生建材。
第十条 鼓励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更新项目在建筑拆除现场采取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方式,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并优先应用于该地块的重建项目。
第三章 监管与激励
第十一条 再生建材的推广使用情况纳入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对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再生建材推荐目录和技术指引,并将再生建材的各相关责任主体行为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市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中再生建材应用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建材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再生建材企业建筑废弃物原料进行统筹调剂,并对原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市林业园林、交通、水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对相关专业工程中再生建材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建材生产项目、再生建材工程应用项目以及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项目,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示范项目。经评定为示范项目的,在各类奖项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