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听证会意见公示
为规范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我局拟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市法制局回复的意见,为做好该细则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我局于2017年2月10日在我局网站上发出邀请社会公众参与该实施细则听证会议的通知,并接受社会群众报名参加。直至3月1日上午11点止,共有10名社会群众代表参与听证会议,会议顺利召开。
会议由我局住房保障工作分管领导苏伟刚同志主持召开,首先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目的与意义,并深入浅出地解读了《四会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里的具体内容。会上参与听证的群众代表们畅所欲言,针对该实施细则里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和申请准入条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群众代表们纷纷提出要求将农村住房困难的低保户和乡镇进城务工的农民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范围。他们认为农民进入城区工作的同时,也为我市的城市建设发展做出了贡献,要他们更好的为我市发展做出努力,应当为他们提供一个安乐窝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经过大家的一番激烈的讨论,我们最终决定,乡镇住房困难的低保户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纳入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需符合如下条件要求:
(一)乡镇住房困难的低保户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了需符合公租房申请的共同条件要求外,还需符合乡镇住房困难低保户和进城务工农民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二)四会市乡镇进城务工农民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四会市户籍,并在四会市城区工作;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4、共同申请人在四会市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且没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或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
(三)四会市乡镇住房困难低保户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四会市户籍,并为低保户;2、共同申请人在四会市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且没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或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
综合各群众代表们意见,大家一致同意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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