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明确2017社保年度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关于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字〔2017〕12号)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2017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肇人社函〔2017〕328号),规定2017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我市职工参保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9元)300%的,以13617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39元)60%的,以2723元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范围内,按个人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按照有关规定,我市2017社保年度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本应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2016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66元作相应调整,即上限(300%)14898元,下限(60%)2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