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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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31日发表
明年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日期:2009-01-01|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实施当年为本人工资的3%,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青劳社〔2003〕147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直和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已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省、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3%调整至4%,单位缴费比例仍为30.5%。2004年1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比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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