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在开展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研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现我县大乘镇社区矫正人员胡某某与一企业发生合同纠纷,为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屏山县司法局迅速行动,及时给予法律援助,有效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
易某某,男,现年45岁,2013年8月26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由于其患有严重的脊柱结核导致其双下肢行走困难,生活不能自理,被暂予监外执行,在大乘镇龙胜社区接受社区矫正。
经调查了解,2012年7月胡某某同屏山县大乘页岩砖厂法人代表蒋福成签订转让协议,将蒋福成的砖厂转让给屏山县中维木材经营部用于兴办木材加工厂。因转让的砖厂面积太宽,为了减少开支,胡某某屏山县中维木材经营部将原机房到页岩的土地和彩钢棚一并转让给被告胡某。胡某某屏山县中维木材经营部与被告胡某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胡某每年赔偿胡某某土地青苗费2000元,彩钢棚以30000元卖给胡某,胡某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生效后至今,胡某某多次找被告结清转让费,胡某始终拒不支付。屏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多次***了解情况,为胡某某解决实际困难,胡某某感动万分。
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