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加快旅游产业发展
一、扶持鼓励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鼓励、支持自然人、各类经济实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县域行政区内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筠连县旅游总体规划》的各类旅游开发项目。一是实行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凡各类民间资本在县域行政区内兴办旅游企业落地项目,均开启“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全程咨询指导,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凡是手续齐备、符合条件的,应项目单位要求,坚持当场办结。对项目单位需求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通过与项目单位的充分沟通协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努力解决其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二是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允许和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各类旅游资源,并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旅游景区管理,对于各类民间资本独立或参与建设形成的旅游景区,切实保障其经营管理权益。三是放宽旅游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条件。支持旅游企业集团化运作,凡是经政府确认的重点旅游项目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具有3家控股子公司的,允许设立旅游企业集团。
(二)用地保障政策
认真做好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将旅游景区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予以调整。重大旅游项目可适当配置旅游地产用地,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企业可租赁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除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成片旅游绿化用地,其非基本建设部分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用地者租赁使用;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流转林权。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农用性质前提下,以合作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
(三)财政扶持政策
1.设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县政府2014年安排400万元作为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今后每年按不低于财政增长比例增加,主要用于旅游项目包装、宣传促销、招商、旅游策划、发展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旅游宣传培训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县文广新和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2.旅游产业发展奖励
(1)对新评为国家
(2)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认定条件必须有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命名文件。
(3)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景区(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认定条件必须有国家、省旅游主管部门命名文件。
(4)对新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乡(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乡(镇)、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认定条件必须有国家、省旅游、省农业等主管部门表彰文件或证书。
(5)对国家级改造提升为级、级改造提升为级、级改造提升为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升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认定条件:一是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开展以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为主要目的改造项目,且改造项目已验收合格并符合相关规定;二是每个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享受一次性政策资金补助,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本;三是旅游景区(点)改造项目规划方案须事先得到县文广新和旅游局同意。
(6)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20万元。认定条件必须有国家、省、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饭店)文件或证书。
(7)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认定条件必须有省、市、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颁发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文件或证书。
(8)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成立一年以上、组团来筠500人以上的旅游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本县旅行社进入年度“全省50强旅行社”“全国50强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认定条件是有省、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全省50强旅行社”“全国50强旅行社”的文件或通告。对在本县设立的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国际旅行社(分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条件是具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新评为省一级旅行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对组团来筠连相关景区(点)旅游的旅行社、自驾车俱乐部和网络直通车签约对象,在享受各景区优惠奖励基础上,享受以下政府奖励政策:一是全年达到1001—3000人,奖励15元/人次;达到3001—5000人,奖励18元/人次;达到5001—10000人,奖励23元/人次; 10001人以上,奖励26元/人次。二是组织千人团、万人团、网络直通车(大型收客类旅游网站,通过网络平台支付、景区一证通确认)等特殊团队来筠连旅游,再奖励4元/人。团队中的免票对象不列入计数范围,学生团队按半计核人数。四是组织自驾车千人团的,在人数奖励基础上再奖励宣传促销费2万元。组织网络直通车全年人数达到3000人及以上的,在人数奖励基础上再奖励宣传促销费3万元。组织“万人团”全年人数达到10000人及以上的,在人数奖励基础上再奖励宣传促销费5万元。全年组织人数达到5万人以上的旅行社,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按10元/人另行给予特殊奖励。
相关旅游景区(点)包括:“中国云上石漠·春风花海生态旅游度假区”“清溪沟茶文化旅游区”“天河温泉酒店”“神羊洞旅游景区”“大雪山旅游区”“石龙湖旅游区”。
(10)对新评为省级级、级、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认定条件必须有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11)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证的特色旅游商品,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认定条件是通过市旅游局推荐,且获得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认证的特色旅游商品文件或证书。
(12)新建三星级以上的旅游厕所按星级标准予以补贴,其中五星级补贴5万元、四星级补贴3万元、三星级补贴1万元。认定条件必须有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13)对符合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年营业收入在25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10000人次以上并通过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休闲农业观光园,给予专项扶持。认定条件:一是休闲观光农业园区产权关系清晰,相关行业经营执照齐全;二是休闲观光农业活动项目、有关设施的建设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要求,企业按月向旅游局上报营业收入和接待人数。
(14)本县公民考取导游证,证书由我县旅游社管理,在本县从业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奖励每年每人2000元。
(四)税收优惠政策
1.自至,对符合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旅游企业,可以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旅游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旅游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对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一年投资达到总投资50%以上的新建旅游大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可在开工前缴纳50%,竣工验收前缴纳50%。
7.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省旅游骨干企业和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的优惠政策。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并轨同价,对上述旅游企业施行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优惠。
(五)投融资政策
1.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对旅游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要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开展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2.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旅游小企业,最高可贷款2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
3.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景区支付服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景区及周边通过设立金融服务网点、布放ATM机、创建刷卡无障碍区等措施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对于地处偏远、不具备条件的景区,探索通过电话银行、***助农取款服务等方式改善景区支付环境。
(六)优化环境政策
1.加快我县重点旅游景区、旅游重点项目连接线的旅游公路的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景区内道路建设可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执行。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旅行社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
3.加快主要景区交通通达建设,城市公交服务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同时要确保景区和交通沿线通信顺畅。
4.加强主要景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或个人的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农业、畜牧、水务、商务、质监、工商、食药、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在预防性审查中优先指导服务,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或个人优先办理相关证照;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涉旅食品安全。
5.强化旅游安全检查工作,公安、旅游、交通、质监、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进行综合检查,督促旅游企业抓好安全工作落实,以保障旅游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