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欠条约定不明欲赖账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
因欠条未写明还款年限,被告称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不予还款,欲赖掉欠账,最终法院判决其偿还原告欠款8万元及利息。
据悉,2010年初,原告文某与被告陈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纸品加工厂,2010年10月10日,原、被告对合伙事宜进行了结算,结算后,被告陈某以出具欠条的形式确认欠原告文某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欠款于10月30日前给付,但是此欠条没有写明具体还款年份。欠条出具后,原告就再也联系不上被告,直至起诉。
文某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散伙,并进行了结算,陈某以出具欠条形式确认欠文某人民币8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某理应偿还欠款及利息。但陈某却称,欠款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了胜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协商一致散伙,并进行了结算,被告陈某以出具欠条形式确认欠原告文某人民币8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10月30日前,但未约定还款年份,审理中,原、被告亦未能明确欠款偿还时间,故欠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不明,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偿还原告欠款8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