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决定开展全县社会组织(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的安排,推迟并延后2019年度社会组织的年检年报工作。现从2020年7月1日到8月31日结束,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时间,但须于9月15日前结束,逾期不予受理。如需进一步调整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另行通知。
二、年检对象
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经西充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在2019年6月30日前经西充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其所辖社会组织按时参加年检。
三、年检程序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应当于2020年8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初步审查
在2020年7月31日前,参加年检的单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与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社会组织风险排查意见(按照西民政[2019]17号文件要求等相关规定开展排查,并如实填写《社会组织风险防范排查表》),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和社会组织风险排查意见。参加年检的单位应当如实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等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复查审核
在2020年8月31日前,参加年检的单位将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公章的材料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地址:县政府五楼525办公室)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将按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结论以及到实地检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年检结论。
年检材料一次性报送不齐全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接收、不予年检审核。逾期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年检。
四、年检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所需提供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一式叁份。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其中须列明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录及其工作简况,先由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其公章;
2.《社会团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9)一份。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参加年检单位自行提供给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其中:应当将社会团体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其中,需要对社会团体的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在审计报告中专题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会费的标准、档次,是否符合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提供服务的项目、支出等情况;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明确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等情况;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标准,是否履行审批手续等情况;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其它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1)已获得慈善组织认定的社会团体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外,还须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1份(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参加年检单位自行提供给有资质的审计机构);
(2)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8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2019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1份(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参加年检单位自行提供给有资质的审计机构);
(3)最近连续3个年度(2017-2019年度)当年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上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如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报送本社会团体最近3个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1份(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参加年检单位自行提供给有资质的审计机构);
(4)提交截至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会员名单1份;
(5)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报告1份。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7〕86号)要求,报送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1份(须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
(6)2019年参与脱贫攻坚年度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的单项材料1份;
(7)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整治情况表1份。按照***、***有关决策部署,请各全县性行业协会商会对本单位涉企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并如实填写《西充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整治情况表(一)/(二)》(西民政[2020]25号),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开展专项抽查检查;
(8)在职或离退休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社会团体中兼职,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交《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1份(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
(9)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涉及发放整改通知书的单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提供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一式叁份。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先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其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19)一份。模板在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参加年检单位自行提供给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其中,需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在审计报告中专题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明确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等情况;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 根据工作需要,其它需要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和其他补充材料:
(1)已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2019年参与脱贫攻坚年度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参与脱贫攻坚计划的单项材料;
(3)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涉及发放整改通知书的单位)。
五、年检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县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实地检查核实、其他问题线索核实等情况,综合确定社会组织2019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在2019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规定、按照章程要求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有序、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社会风险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凡有正式党员3名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正式党员不足3名党员或党员3人以上但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的社会组织,要在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统筹下建立联合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暂时没有党员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注册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变动),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3.社会团体在2019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社会团体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6.2019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7.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未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收取会费未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
9.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行为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来源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一年以上的;
18.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未按照规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的;
20.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而没有予以清理整治的;
21.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22.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已不具备登记成立必备条件的;
23.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
24.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25.对在职或离退休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26.社会组织存在社会风险的;
2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的,年检结论“不合格”,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处理,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未整改到位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五)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对参检社会组织名单及结论,予以公示。
(六)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六、注意事项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所管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并进行审查而作出初审结论。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公益创投、扶持补贴、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
(二)本次年检的年度工作报告书需提供3份,分别由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留存。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特别是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四)为规范年检材料样式,参检单位应参照年度工作报告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的模板范本填写或出具。
(五)各社会组织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参加年检,超过时间的一律不予年检。
(六)对拒不接受年检和连续二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按《四川省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惩戒制度》实施惩戒。
(七)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