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告知书高工质听告字〔2016〕93号
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高工质听告字〔2016〕93号
南充市高坪区宏贸衣社、南充市高坪区金兴种养场: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们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们经本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执法人员通过登记注册地址查找不到你们企业,同时南充市高坪区宏贸衣社未公示2014、2015年度年报;南充市高坪区金兴种养场未接受2012年度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且均没有纳税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笔录2份、登记注册地址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们在其登记注册地址处没有经营办公机构、无办公经营场所的事实。
2、你们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2份,证明你们已停业多年的事实。
3、国税、地税部门纳税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你们没有纳税记录的事实。
4、企业年检记录电子档案打印件2份和企业年报记录电子档案2份,证明南充市高坪区宏贸衣社未公示2014、2015年度年报;南充市高坪区金兴种养场未接受2012年度年检,未公示2013、2014、2015年度年报的事实。
5、你们工商登记电子档案打印件2份,证明你们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你们各自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你们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构成无正当理由长期未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吊销你们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明君 联系电话: 0817-3418035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