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无辜被伤害法律援助帮其维权
家住顺庆区桂花乡宝顶山村的邹某是肢体三级残疾人,2008年1月3日中午,他发现地坝边的树被人毁坏、屋脊坪荒地被唐某(女)强占,找其说理双方发生争执,邹某要求找村支书解决遭到唐某的拒绝,唐某将腿部残疾的邹某拖出院坝推倒在公路上,先用粪便泼邹某,尔后又将其打伤,住院治疗三天。唐某的行为致使邹某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事情发生后,邹某没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到各级政府上访,后经乡政府引导到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中心受理后,指派中城法律服务所杨周平为其援助,承办人员经过调查了解,邹某现住的房屋是乡政府协调购买的,房屋周边的树木归邹某所有,唐某因地坝边的树木影响了地里的庄稼,便将其砍倒。因砍树时房屋还未转让,唐某认为是邹某无理取闹,不愿意到村支书那里解决。唐某欲关门并要邹某离开,因邹某不走,唐某便将其向公路上拖,于是便发生了开始的一幕。因唐某的行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当地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处理,对唐某依法给予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后来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
承办人员从南充到李家往返几次在当地了解案情搜集证据,复印医院病历和派出所出警的处罚调查材料以及调解经过,了解到此案的争议焦点被砍之树归谁所有,事故责任在谁方。经过走访村委会了解到,邹某现住房屋是2007年5月10日购买的,房前屋后的树木都归邹某所有,邹某是被毁之树的所有人,找唐某论理是人之常情,无过错,双方发生纠纷责任在唐某。承办人员后又给唐某做思想工作希望协商解决此案,说明其处理纠纷采取的措施极端错误与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极不协调,协商还是无果。在此情况下,承办人员在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后,代邹某起诉至法院。经过庭审,法院判决唐某赔偿邹某1300余元,邹某服判,而唐某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终法院判决唐某赔偿邹某1100余元,最后双方服判均未上诉。该案件历时近两年,在当地影响较大,通过法律援助维权,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做到了息诉息访,邹某事后说:早知道法律援助能伸张正义,我就不去上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