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日前,记者从区环保局获悉,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区进一步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和标准,重新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已经公示实施。
据介绍,新禁燃区范围包括,东至开发区夹河桥,西至祁连山路-长江路-北京南路一线,南至沈海高速,北至海滨路所围区域以及东至海滨路,西至天津北路,南至黄金河一线,北至海滨路-北京南路-开发区出口加工B区北边界所围区域,共计37.3平方公里的地区。禁燃区范围内将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同时,根据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要求,我区禁燃区内暂对20蒸吨及以上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配置有高效治理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等四种情形予以豁免。
记者了解到,在我区禁燃区内,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它清洁能源。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