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5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阻断疫情蔓延扩散,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确需提前开复工的,必须报属地政府初审,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2月10日后需复工的,员工人数小于50人的需属地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同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员工人数50人以上(含)的必须报属地政府初审,并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提倡劳动密集型企业延后复工。
二、企业应尽量使用本地工人,最大程度动员春节期间离开我市的员工不要提前返岗,允许来自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坚决劝阻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返岗。对外地职工,全部实行统计管控,在企业内部设置隔离区,带薪隔离14天;无条件设置隔离区的企业,不得让外地员工返岗。厂区内须设置监测点,对返厂员工每天上、下午各进行一次体温、症状监测。对出现体温超过37.3℃、干咳等症状员工,企业应及时上报至海阳市人民医院,按规范送医院发热门诊诊治。所有员工均须佩戴口罩上岗。
三、在企业内部设置临时隔离观察点,对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员工在转诊前进行临时隔离,隔离观察点应与其他场所隔离,避免交叉感染。
四、对企业内部环境加强通风消毒。应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停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储备足量的消毒用品,在卫生间、食堂入口等公共区域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定期对办公场所、车间、班车及食堂等进行消毒,每天至少两次。
五、企业要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和各类疫情防控工作。一旦出现疑似病例必须全力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隔离等工作,必要时应根据指挥部命令及时停产。
海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