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般诊疗费
自10月1日起,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暂不执行)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下发《关于东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市一般诊疗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报销比例为:注射型8元/人次,其中由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元,个人支付1元;非注射型5元/人次,其中由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元,个人支付1元。《通知》要求,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规范门诊登记管理,有关资料要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存档备查。各县区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记者 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