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惠百姓
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我县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积极探索,稳妥推进。截至目前,直接让利1600余万元,实现了政策得民心、群众得实惠、医院得发展的良好效果。
自2010年12月31日起,我县10处乡镇(街道)卫生院、10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大王镇西区15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先期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583种基本药物按照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稳步实施,制订下发了有关实施意见、经费保障和政策保障措施,界定了实施的范围,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为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了重要保证;专门成立了由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国家、省、市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文件,研究制定我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实施方案,并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列入了2011年全县惠民实事。县政府还确定了合理的补偿方式,对乡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了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政策的学习培训,严格操作程序,及时修正完善了医院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实现了无缝对接。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省级“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制度,保证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稳定运行。
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2011年3月1日起,全县315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标准化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免费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在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县财政按每名在岗乡村医生每年平均15600元给予专项补助,各乡镇(街道)财政同时给予资金补助,确保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转和乡村医生收入达到合理水平。通过此项举措,进一步提高了乡村医生收入,稳定了乡村医生队伍。(黄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