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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关于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

区内各企业:

根据刘士合书记、申长友市长、田青云副市长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市经信委牵头拟定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王辉  联系电话:8306033

电子信箱:dykfqjfj@126.com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小型微型(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活力的企业群体,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加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税费偏重等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小微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努力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财税扶持

1、强化财政资金支持。从2014年起,市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不低于4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高成长性、科技型、劳动密集型等中小微型企业的升级改造、技术进步、担保补贴、企业纳限、服务体系建设等。发改、经信、科技、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各县区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不低于县区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责任单位: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局,各县区政府)

2、加大育苗扶壮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从创办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市与县区财政留成部分分别给予奖励支持。对规模以下小型微型工业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纳入统计范围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从认定年度起2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市与县区财政留成部分分别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融资支持

3、设立建立接续贷款过桥资金,从2014年起,市财政设立过桥资金2亿元,主要用于小型微型企业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暂时垫付等。各县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4、优化金融服务。严格落实各级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一律按照基准利率计息,严格禁止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转嫁经营成本等不规范经营行为。鼓励、支持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增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创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奖励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超过本行贷款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其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5、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对当年小型微型企业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70%以上、年担保总额达到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创新性担保业务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创业服务支持

6、进一步放宽中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制度,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可在2年内缴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业申办企业的,可在3年内缴清。 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小微企业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实行工商登记先照后证,试行中小微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公司)法人条件的,可先行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再申请取得许可后经营。试行一址多照制度,对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7、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载体建设。各县区、市属开发区每年原则上安排50亩土地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载体建设用地。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运营管理小微企业创业园、辅导基地、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对市级以上各类创业载体新建公共服务项目,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或补助支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8、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市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产业集聚区服务平台的培育力度,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创办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等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检测)服务中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产业集群内省新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贴。每年在全市评选一批星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业绩给予一定奖励。对受政府委托,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由政府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9、强化市场开拓。小微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展会,对其发生的摊位费,在扣除国家和省补助后的余额,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同一企业合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创新支持

10、加快技术创新步伐。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建设自主创新平台,加快专精特新产品研发,对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1、强化管理创新和品牌创建。以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为重点,组织百家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为千家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带动万家中小微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省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荣誉的,实行补差奖励。

五、人才支持

12、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条件。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报考普通高中、参加普通高考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

13、提升小型微型企业管理者素质。实施经营者素质提升工程,每年遴选30名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200名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主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1000名小型微型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4、自2014年起,每年选聘一批大学生到小微企业任职,任职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参加市、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参照三支一扶就业政策给予笔试加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优化政务环境

15、减轻企业负担。除上级批准或授权市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从创办年度起3年内免收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6、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消减涉企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建设行政审批前置许可项目。严格落实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工商、质监、公安、国税、地税一表制审批;新办企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复杂事项实行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7、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建立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在全市每月125日设定为中小微企业宁静生产日,在此期间,除安全、消防、环保组织的检查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检查。对于违规检查行为,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建立企业维权举报制度,对查实的违纪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惩处,对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建立企业评议评价政风行风制度,评议结果作为各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

六、有关事项

18、本政策所称小微企业,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规定,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对于未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兑现有关企业扶持政策时,以企业提供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对照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需再加以确认,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确认材料,企业对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性持有质疑的或对企业类型划分不能确定的,由该部门或单位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申请予以确认。

19、《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242号)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全力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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