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东价发〔2016〕25号
为科学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供水分类
将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办公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及建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归并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其中城市公共绿化用水归于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办公用水、工业生产用水、经营服务及建筑用水归于非居民生活用水。
二、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由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4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水资源费保持0.40元/立方米不变。
三、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统一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四、建立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一)阶梯水量及水价设置
居民每户阶梯水量及水价按自然年度设置为三档: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到户水价为3.15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4.0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6.75元/立方米。
其中,2016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用户,其阶梯用水量按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96(含)立方米,第二阶梯用水量96-192(含)立方米,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92立方米以上。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范围为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且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本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单位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每户4口人计,每增加1人(以户口本等有效证明为准),各阶梯年用水量基数均增加36立方米。
五、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3.25元/立方米、3.35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4.7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桑拿等)价格由5.65元/立方米调整为8.80元/立方米。
六、配套政策
(一)对持有《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优惠政策,即其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的(其中,2016年年用水量为96立方米及以下),到户水价为1.80元/立方米,超过该年用水量的,按照普通居民用户水价政策执行。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25元/立方米。
(三)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或尚未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执行3.25元/立方米。
(四)对于总层高7层以下的居民住宅(不含作为储藏室、车库等的楼层,下同),供水单位要确保正常供水;对于总层高7层及以上、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且未移交给供水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要以0.10元/立方米为标准,列支部分居民生活水费收入,用以弥补二次供水设施实际运行管理单位的相应费用支出。
(五)供水企业要加强供水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力度,提高直接抄表到户率。要有效做好用水信息告知服务,指导和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七、执行范围及时间
执行范围为中心城规划区(主要包括东营区城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口区城区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东价发〔2005〕122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东营市城市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 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执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户 | 第一阶梯 | 0-144(含) | 1.80 | 0.40 | 0.95 | 3.15 |
第二阶梯 | 144-288(含) | 2.70 | 0.40 | 0.95 | 4.05 | ||
第三阶梯 | 288以上 | 5.40 | 0.40 | 0.95 | 6.75 | ||
不执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 | ? | ? | 1.90 | 0.40 | 0.95 | 3.25 | |
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 | ? | 1.90 | 0.40 | 0.95 | 3.2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 | ? | 2.90 | 0.40 | 1.40 | 4.70 | |
特种用水 | ? | ? | 7.00 | 0.40 | 1.40 | 8.80 | |
备注 | 一、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1.居民住宅生活用水;2.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城市公共绿化用水等。 二、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洗车、洗浴、桑拿等。 三、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范围:除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