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购物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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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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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检查购物小票 | ||
内容 | 我县的新华盛在购物后有这样一现象:货物结完帐后还有一个购物小票的核对过程,需在出口向超市工作人员出示购物小票、被盖章后才准离开。虽然让他们检查一下也没什么损失,但有时顺手把小票扔了,到门口还要跟工作人员理论一番。盖章是不是把购物者当做小偷看待呢,超市检查小票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消费者在付款之后钱货两清,商品的物权发生了转移,超市便没有权利再检查消费者。其次,超市检查消费者的购物小票,实际上是不信任消费者的表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尽管多数消费者不会去计较超市查购物小票这一行为。但如果超市想减少损失,最重要的应该是加强自身的管理。商家要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尊重消费者,方便消费者购物,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舒适感。 华盛商厦就检查购物小票这一行为作何解释呢?期待回复! | ||
*** | 无*** | ||
办件分类 | |||
办件编号 | GQ000****3744 | 提交时间 | 2011-05-03 17:08:30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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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县工商局答复:接到公众留言咨询平台留言内容后,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1、超市向顾客查验购物小票的行为。发生于超市经营场所之内,这种向消费者查验小票的行为是超市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超市作为综合性零售超市,超市的经营模式有别于柜台销售模式,具有敞开性、开放式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可在超市内自由选购商品,商品失窃的风险高于封闭式的柜台销售,超市为降低失窃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采取必要的防范管理措施。 2、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简言之,交付时,即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如有约定,应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交付。买受人支付价款并不必然发生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在超市入口处与商品陈列处时所看到的对收银台和超市出口以及出示小票的提示牌,实际上是要约中对支付价款地点和交付地点条款,当你做出承诺的表示时,同样要受到要约的约束。 打个简单的比喻,按照“支付价款即取得所有权”的说法,支付价款应与交付、买受人占有商品、所有权转移同时进行的消费习惯,那应该是在商品陈列区取得商品,同时将与标价相同的价款放置到陈列商品的位置,然后就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商品了。但为什么没这样做呢?是因为受到了要约条款中到收银台处支付价款和在出口处确认交付的约束。商品的标价签、收银台的提示牌、出口提示牌、出示商品小票的提示牌以及超市员工的提示,均为当事人对支付价款地点以及交付地点的要约表示,并且此条款为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所以说超市出口验票是一种确认交付的行为,原因很简单,其一是没有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无需出示小票,可自由离开。因为买卖合同没有订立,不存在确认交付,这恰恰是体现了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尊重;其二是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在出口处确认交付后,可以充分行使其商品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对超市的经营秩序和其他消费者挑选商品产生影响。换言之,假设是支付价款时取得所有权,你在商品陈列区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条件和环境的影响,肯定将对购物环境和秩序产生危害,严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安全权和企业的经营秩序。 3、关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答复: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自由权。休现在此处主要是名誉权和自由权,超市没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显然不是侵犯人身自由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超市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 综上所述,超市查验小票是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一种交付的约定条款,并没有对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侵害,这是一种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是企业为维护经营秩序、保障消费环境和避免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一种方法,是企业规避风险而采取的合法行为,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虽然超市查验小票给消费者购物造成了一定的不便,但相信今后随着管理水平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超市也不会再使用这种验小票的无奈之举。 山东高青华盛商贸有限公司答复:我公司针对2011年5月3日公众留言咨询平台-政府邮箱关于检查购物小票的留言作出答复如下:超市出口安排工作人员检查购物小票,在其他地方的大型超市都有存在,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我超时并不是个案。我超市安排人员检查购物小票主要是防止超市收银员操作失误和“好人主义”给超市造成损失,并非是针对消费者,我超市始终坚持“消费者至上”的理念服务消费者。在此我超市给消费者造成的购物不便敬请消费者谅解,并请消费者一如既往支持我超市的工作。 | ||
答复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答复时间 | 2011-05-17 10:16 |
附 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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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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