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对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为有效地防范学校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学校财产安全,县教育局制定了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
一是对较大以上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压力容器管道和特种设备、大型活动、外来暴力侵害、流行传染病、食物中毒及其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依照《高青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处理。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三是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每季度至少要进行1-2次安全演练,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县教育局备案。发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是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是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教育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县教育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县教育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育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通讯员:韩启亮 马东惠)